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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广东吴川市信晟混凝土被罚12万发布日期:2024-05-26 浏览次数:

  近日,广东吴川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吴川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接群众投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28日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浅水镇龙首山春菜岭S622县道旁的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年产商品混凝土20万吨,现有混凝土搅拌设备3套、装载机2台、混凝土罐车55台,生产工艺流程为:砂、碎石、水泥、粉煤灰→计量→搅拌→混凝土运输车→运往工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冲洗废水、粉尘,冲洗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粉尘由厂区内的4台喷雾机以及装备的固定喷淋设施进行抑尘降尘处理。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正在生产,固定喷淋设施和喷雾机均未开启,现场可见有粉尘无组织扬散。经现场询问你公司厂长,你公司生产时间段(7:00-18:00)均需开启喷雾机和固定喷淋设施进行抑尘降尘处理,检查当天你公司抑尘降尘设施因管理人员不在岗没有开启,你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也未安排其他人员开启,放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2年12月2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视频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号],责令你公司开工生产期间,必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开启霾炮、水喷淋等废气治理设施。2023年2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但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辩书》。你公司申辩已采取以下措施主动、积极进行整改:1、已对厂内外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定时洒水及开启喷淋;2、委托广州忠国检测有限公司对废水、废气、噪声(日、夜)进行检测;3、已安排四台雾化机、一台洒水车准时准点工作,使厂内外的灰尘得到有效控制;愿意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和教育,主动申请在湛江日报作出公开道歉、守法承诺,恳请给予从轻处罚的机会。

  2023年2月17日,你公司在《湛江日报》A05版刊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环保守法的承诺。

  经复核,结合我局吴川分局2023年2月3日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的复查结果,我局认为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申请并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条件,我局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2023年2月3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相片,以及你公司提交的《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申辩书》、2023年2月17日《湛江日报》A05版刊登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5.1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10%+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1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一般区域0%+1天以下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0%+配合调查0%)=2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20%×100万元=200000元〕,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并综合考量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为“B类大气污染物”,以及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效果等情节,决定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按听证告知罚款金额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40%降低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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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