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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该咋办?发布日期:2024-05-17 浏览次数:

  BOB·体育综合APP下载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诸如商品促销打折、低价转让股权债权等低于市场价格的买卖或转让行为。然而,在转让人存在其他债权人情况下,低价转让核心权益,这有可能使得其他债权人无法顺利实现债权。面对此种情况,法律该如何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呢?

  某银行与张某存在多笔贷款合同关系,张某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对这些贷款分别承担着还款或担保责任。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银行发现张某在债权到期前,将其名下的部分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了王某,这一行为可能导致张某无法履行其还款或担保责任,从而影响到银行债权的实现。银行认为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财产转让协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和王某均提出了抗辩理由。张某称,自己转让财产是出于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而非恶意逃避债务。王某则主张自己并不知道张某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且转让价格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存在低价转让的情况。此外,张某还提出,即使财产转让行为被撤销,也应当考虑到实际出资人李某的权益,因为该财产实际上是李某以张某的名义持有的。

  针对这些抗辩理由,新乡县人民法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时,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在本案中,张某在债权到期前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显然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因此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同时,法院认为,股权代持关系属于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即使该财产实际上是李某以张某的名义持有的,也不影响银行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最终,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张某与王某之间的财产转让协议,并要求王某将其持有的财产返还给张某。二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小编也想说明,在评估“明显不合理低价”时,必须以具体的交易环境为基准,并充分考虑到每个案例的独特性。例如:交易的双方是否均无恶意?是否未对第三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双方所达成的低价转让交易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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