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公司虽然陆续接触了4家人工智能大模型公司,但是未确定合作内容,亦未产生收入,未来能否合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市政园林业务的实际市场需求相应减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回款风险持续提升,要求垫付营运资金规模不断增加,是公司园林绿化工程业务营业收入同比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未来亦存在园林绿化工程业务营业收入持续大幅下滑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4]第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针对问询函中的问题,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相关问题请年审会计师发表了明确意见,现将相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一、《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在年报审计后,认为2023年半年报中的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收入 10,188,679.25元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转入合同负债。有关公告及《关于2022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显示,2021年,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芯连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芯连微)出资5,100万元对Nexia Device Co. ,LTD(以下简称韩国内夏)全资子公司苏州内夏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内夏)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苏州内夏半导体51%股权。同年,苏州内夏向韩国内夏购买OLED电视显示驱动芯片(TDDI)相关的11项专利(含8项登记有效专利和3项在申请专利等)、25项非专利技术和3份技术许可(以下合称为39项技术和许可),金额为4,900万元。2022年,你公司向北京宏鼎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鼎舟)销售“显示驱动芯片解决方案”,金额为1,193.40万元,成本仅包括人工工资39.37万元;你公司向江西科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微处理器委托开发”,收入金额为943.40万元,成本包括支付给韩国内夏的委托外部研发费198.02万元等。
1.请你公司列示前述39项技术和许可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用途、在申请专利的进展情况、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原值、摊销情况(如适用)等,并说明是否已经对外出售,如已出售,请说明购买方名称及其与公司及韩国内夏的关联关系,是否已终止确认有关资产。
注:上述专利需要按年向韩国专利局支付专利管理年费,苏州内夏委托韩国专利代理公司Dawool Patent and Law Fir进行缴费。除此之外不涉及其他费用支付。
1 LICENSE AGREEMENT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韩国内夏 自2020年3月3日起72个月(期满两个月前被许可方可提出延长要求,并经三星电子同意后,可延长12个月) 许可人向被许可入授予全球范围内的、非独占且不可转让的、可撤销的、不可转授权的、有限的USI-T技术许可;被许可人可将许可人的USI-T技术使用于合同约定的目的。
2 2D-3D转换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权合同 韩国内夏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未明确许可到期时间 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授予关于2D-3D转换技术及其修改、升级版的专利及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及许可权。
3 技术许可合同TECHNOLOGY LICENSE 韩国内夏 富士通半导体有限公司 自2016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31 (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或三星电子株社指定的第三方继续购买产品时,自动延长1年) 许可人向被许可方授予全球范围内的、独家的、且不可转让的、付费的、无专利权税的技术许可,包括(i)AiPi++/USI-T Combo Tx PHY,(ii)AiPi++/US1-T Combo Tx LINK。该许可合同下的许可限于向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视觉展示业务集团或者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指定的第三方供应的被许可IC产品。
上述39项技术和许可,由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全部权益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苏州内夏以评估报告为基础,最终在2021年6月份以4,900万元完成购买前述39项技术和许可,并整体确认为无形资产账面原值4,9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已摊销1,265.83万元,其中2023年度摊销490万元。截至目前,该批39项技术和许可均未对外出售。
2.请你公司结合2023年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业务有关交易的付款方、交易内容、合同条款等,说明将有关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的具体时点及依据,并说明2022年你公司销售“显示驱动芯片解决方案”是否实质为贸易义务,你公司销售“微处理器委托开发”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前述两项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总额法/净额法)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
2023年3月,苏州内夏与深圳市明尼特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尼特光电”)签订技术开发协议,协议内容为明尼特光电委托苏州内夏针对客户需求研发设计通用型TFT-LCD显示驱动芯片解决方案,支持高标准50-70’4K-8K 60- 144Hz高清显示面板成像。双方约定:本合同研发设计的产品为一次付。苏州内夏完成研发设计,向明尼特光电提供芯片解决方案Specification及后续技术支持,明尼特光电应对苏州内夏提交的研发成果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苏州内夏出具书面确认书。
2023年6月,苏州内夏向明尼特光电提交了《深圳市明尼特光电有限公司USI-T TFT-LCD 显示驱动芯片项目说明书》,明尼特光电经测试验收,并按约定向苏州内夏出具了研发成果书面确认书,公司根据技术开发协议的约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于2023年半年度确认了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收入1,018.87万元,截至2023年末苏州内夏已收到客户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
2023年12月,明尼特光电告知苏州内夏已交付的显示驱动芯片解决方案中有关Channel Distance均衡器功能优化方案中出现非设计方向的实施障碍,苏州内夏本着服务于客户的目的,积极向明尼特光电提供技术支持,并主导后续工作。根据技术开发协议的约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于2023年第四季度对该协议已确定的营业收入及收到的技术服务费用进行调整,冲回营业收入1,018.87万元,收到客户支付的技术服务费1,080万元中的1,018.87万元确认为合同负债,61.13万元(税金)确认为其他流动负债;冲回营业成本13.53万元,基于谨慎性考虑,因该业务发生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
二、2022公司销售“显示驱动芯片解决方案”为提供技术服务,并非贸易业务
公司在销售显示驱动芯片解决方案的业务模式为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探讨商定,最终确定显示驱动芯片解决方案应当具备的参数和性能的具体情况,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内夏根据客户的需求与合同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研发的技术服务,其实质属于IP授权许可业务,不是贸易业务。
公司销售“微处理器委托开发”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对此类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
公司提供的是技术服务,根据协议的约定,公司直接向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的解决方案以及后续的技术支持,满足客户的需求,与客户结算服务费用。相关技术服务协议不涉及其他方,在交易中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公司为主要责任人。
公司在接受委托研发设计方案过程中,存在研发失败的风险,如果客户验收不通过,存在无法履行协议的风险,且该风险所产生的损失由公司全部承担。
因技术服务由公司独自提供,公司有权自主决定转让技术服务的价格,在定价过程中参考研发难度、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市场情况等因素。
综上,公司在对外提供技术解决方案的交易中,为主要责任人,不是代理人,以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
3.请结合问题 2的回复说明你公司判断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应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的具体依据,你公司前期是否存在类似适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若存在,请说明你公司未一并进行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
回复:如上述第2题所述,公司在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业务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一贯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因此不存在往期调整事项。
2023年第三季度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中自芯连技术有限公司新开展小规模的半导体销售业务,在业务发生时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639.82万元,确定营业成本270.27万元,在编制2023年年度报告时,公司对该业务模式做了更审慎的判断,认为该业务属于贸易型业务,采用净额法更能反映实质,为此该将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适用净额法的原因详见问题二的具体回复。公司在以往年度未开展半导体销售业务,因此前期不存在类似适用净额法核算的业务。
1、获取了无形资产清单,并对无形资产期初余额的形成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包括并不限于获取转让协议、发票、银行流水、无形资产摊销计算表及相关账务处理凭证的复核检查;
4、获取技术开发协议,查看协议中重要服务内容的约定,服务内容与交付、金额及付款等;
经核查,我们认为,基于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的回复与我们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之处。
问题二、《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半导体销售业务的营业收入为418.30万元,营业成本为0元,收入确认方法为净额法。请你公司说明销售的具体产品名称、销售规模、客户性质(是否为经销商、新增客户等),相关销售额与客户规模是否匹配、客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并说明你公司未对该项业务确认营业成本的原因和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客户名称 具体产品 型号 销售规模(元) 客户性质 是否为经销商 是否为新增客户
青岛聚能创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定制电源管理芯片 TH8501 1,050,000 集成电路设计 否 是
上海贞尔微电子有限公司 定制电源管理芯片及开发 TH8501 4,282,000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否 是
徐州鑫洁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定制多串联管理芯片 TH8534 2,400,000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否 是
注:以下简称聚能创芯、贞尔微电子、鑫洁能电子。电源管理芯片是IGBT模组的重要元器件。
上述半导体销售业务主要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中自芯连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芯连”)为主体开展,中自芯连成立于2022年2月,在2022年度未开展业务,于2023年开展的半导体销售业务,因此上述客户均为发展的新客户。
经企查查查询,聚能创芯成立于2018年,主要从事第三代半导体硅基氮化家 (GaN)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注于为业界提供高性能、低成本的GaN功率器件产品和技术解决方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2024年初完成A轮融资1.7亿元;贞尔微电子成立于2017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等业务,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鑫洁能电子成立于2016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等业务,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5,588.63万元。
公司在2023年度分别向聚能创芯、贞尔微电子、鑫洁能电子销售半导体105万元、428.2万元、240万元,与其自身的规模相匹配。
三、经查询,聚能创芯、贞尔微电子、鑫洁能电子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
鉴于目前中自芯连处于发展初创时期,在上述半导体销售业务中,对客户的产品交付主要通过采购合作伙伴的成熟产品,产品的定价和交付对采购合作伙伴暂时存在依赖性,更多承担代理人的角色,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上述半导体销售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公司在确认收入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业务实质,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确认营业收入,即将合同收入减合同成本确认为营业收入,相关业务人员的薪酬与市场拓展费用在销售费用项目列支。因此公司对该半导体销售业务确认营业收入418.30万元,营业成本0元是合理的。
6、分析公司在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判断收入确认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经核查,我们认为,基于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的回复与我们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之处。
问题三、年报显示,2023年度,你公司园林绿化工程业务营业收入为6,524.47万元,同比下降82.14%。你公司向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为5,197.08万元,但未披露具体客户名称。2022年,你公司披露的第一大客户为中国建筑,销售金额为2.77亿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园林绿化工程业务前五大客户的具体名称、成立时间、合作期限、注册资本、销售内容、收入金额、应收账款余额、结算方式、已计提坏账准备金额、账龄、期后回款情况等,并报备主要销售合同。
武汉市东西湖区水务和湖泊局 环形绿道一期工程子项:府河启动段(三金谭~姑李公路)二标段园林绿化工程 5,197.08 72.76 保函合同金额的10%;预付款合同金额的10%;每个月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项目工程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后经审计单位最终审定后付至审后结算金额的95%;质保金5%(壹年)
招商蛇口(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时代锦宸苑、招商美景雍瑞园、城市主场花园项目 1,197.67 16.77 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75%分月度进行支付;工程达到验收条件,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集中交付问题处理完成率达95%以上并移交所有现场有关资料;在完成结算且承包人按照合同及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移交了档案资料、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其余3%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证金)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高新区生态环境提升及公共服务配套PPP项目南横套河一期景观绿化工程、四川大学华西天府医院项目总平园林绿化道路工程 278.06 3.89 每月经审核合格工程结算额的70%-80%支付工程款;办理完最终结算后,按结算金额85%-90%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与业主办理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97%;工程结算价的3%-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2年)
2.招商蛇口(郑州)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7-7,注册资本:3,000万元,招商局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持股100%,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作年限3年。
3.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12-29,注册资本:1,531,800万元人民币,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持股100%,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作年限11年。
客户名称 应收工程项目名称 已计提坏账金额 应收账款余额 1年内 1-2年 2-3年 3-4年 4-5年 5年以上 期后回款金额
武汉市东西湖区水务和湖泊局 环形绿道一期工程子项:府河启动段(三金谭~姑李公路)二标段园林绿化工程 498.61 7,818.56 5,664.82 2,153.74 200.00
招商蛇口(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时代锦宸苑、招商美景雍瑞园、城市主场花园项目 53.37 909.84 752.21 757.76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渼陂湖水系生态文化修复工程园林景观绿化施工程、襄阳市胜利街景观大道项目园林绿化工程、咸阳市双照水库景观及水利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延安新区北区市民公园施工项目景观绿化、外管沟工程等项目 2,501.57 18,944.93 162.08 18,032.05 12.53 3.98 95.45 638.83 204.91
2.结合客户变化情况、业务领域发展趋势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分析公司园林绿化工程业务营业收入同比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继续下滑的风险,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如有,请针对性地作风险提示。请年审会计师说明已实施的截止测试具体程序及抽样金额和比例,就公司园林绿化工程业务营业收入确认期间是否恰当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2023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66%,进入较高城市化水平发展阶段,提前完成十四五规划制定的目标,与此相关的房地产行业进入新的阶段,房地产行业景气度持续走低,房地产市场较为低迷。
房地产行业景气度直接影响地方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土地出让收入亦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地方政府收支因此受到较大不利影响,加之国家加强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清查和整顿,部分地方政府相应调减了市政园林建设的投资额,进而对市政园林工程资金保障情况构成较大不利影响,要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接和实施工程必须承担更大营运资金垫付,园林绿化行业企业经营风险逐步增大,实际市场需求亦在下降,园林绿化行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面临较大困难。
公司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业务主要客户为地方政府和大型建筑总承包企业,但地方政府是市政园林工程的主要业主单位,亦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款主要来源。
近年来,公司为降低园林绿化行业带来的影响,一直在积极推动转型,为此在不断地发展新业务,主动缩减园林业务规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3年营业收入 2022年营业收入 同比增长率(%)
2023年,11家园林绿化行业上市公司中,8家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呈现83.30%-4.56%同比下滑,仅有3家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11家园林绿化行业上市公司合计营业收入从2022年205.61亿元下降至148.33亿元,同比下降27.86%。
综上,受园林行业整体影响,以及公司自身战略的调整,公司园林绿化工程业务营业收入同比大幅下滑具备合理性。
1.市政园林业务的实际市场需求相应减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回款风险持续提升,要求垫付营运资金规模不断增加,是公司园林绿化工程业务营业收入同比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未来亦存在园林绿化工程业务营业收入持续大幅下滑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农尚环境园林绿化工程业务收入的确认方式,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认履约进度,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当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我们对收入的发生额进行了抽样检查,检查金额为6,488万,占园林绿化工程业务收入比重为97.84%,重点核查了收入确认单据工程量确认单的确认日期,和成本发生的期间,进而判断是否跨期。
问题四、2024年4月10日,你公司披露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海南芯联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芯连微)合计持有公司20%股份,已质押股份占所持股份比例为74.91%,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63.28%。公开信息显示,2024年2月27日,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峰将海南芯连微出质给黄燕,出质股权数额为6,000万元。请核实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质押融资的主要用途,控股股东质押股票的警戒、平仓线情况、并结合实际控制人资信情况等,说明有关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并说明前述质押事项对你公司控制权稳定及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回复:2024年2月2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峰先生将海南芯联微出质给黄燕,出质股权数额为6,000万元,系林峰先生为初晓波先生购买付金龙先生持有海南芯联微的股权应付转让款提供的担保,截至目前被担保方已经按约履行了支付转让款的义务,暂未办理解除担保手续,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峰先生将督促相关方尽快办理解除担保的手续。
海南芯联微 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000,000 ① ① 主要用于自身经营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注:①海南芯联微与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处置质物,并且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处置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方未约定警戒线、平仓线。
③海南芯联微质押给海宁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当出质股份的价格低于预警线时,出质人(或借款人)须在两个交易日内按预警线与收盘价之差依质押股份数量不足相应保证金。若出质人(或借款人)不按本条约定及时补足保证金,视为出质人(或借款人)根本性违约,自出质人(或借款人)逾期补交保证金之日起,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或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或要求出质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处置/出让全部质押股份。
④海南芯联微质押给湖北中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当质物价值减少时(如质物价格低于每股警戒线(含)高于每股平仓线(不含)等情形,乙方应当另行提供足值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追加相应价值的股票、提供相当于所降市值的现金担保、房产抵押担保等)。
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峰先生及控股股东海南芯联微核实,其资信情况良好,资金筹措渠道广泛,具备偿还能力。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峰先生及控股股东海南芯联微已积极与相关质权方沟通,在触及警戒线后,将通过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物、提前归还借款的方式,积极履行义务,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亦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开,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公司也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信息。
问题五、 2024年5月6日,你公司董事长林峰在“股吧”发帖《致全体股东的信:栉风沐雨玉汝于成》称“显示驱动芯片业务发展缺乏资金支持,造成该业务在去年发力较晚,未能为公司业绩做出贡献”“在算力领域,我们的目标是成为较大规模的算力技术综合服务提供商。在集成电路领域,公司加大力度推进显示驱动芯片研发进程,提升投片的速度,争取在今年实现显示驱动芯片的量产销售。两个领域的新业务将成为公司业绩的新引擎”“我们接触了几乎所有国内顶级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公司”。
1.你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关于2022年报问询函的回复》显示,2022年你公司“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业务”中客户数量为2个,收入为2,136.79万元,成本为280.45万元,毛利率为86.87%;2023年,你公司软件开发和技术服务业务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收入为0元。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股吧”发帖中关于显示驱动芯片业务未实现业绩的原因表述是否准确,并说明截至目前显示驱动芯片的具体名称、用途、所处具体研发阶段、性能参数、样品测试情况、预计达到可应用状态的时间,公司是否已与代工厂建立合作关系及其具体情况(如适用),是否获得已终端客户认证,是否有客户意向订单及订单金额,有关客户是否为经销商,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国内夏的关联关系。请结合前述情况说明你公司实现销售、盈利尚需经过的阶段、取得的资质或办理的手续以及具体时间周期,并提示相关风险。
名称 主要应用领域 所处具体研发阶段 样品测试情况 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时间
USI-T 4K/8K TV显示驱动芯片ND0582 主要应用于4K 60Hz电视显示面板 已经完成设计和样品自主测试,并送样至客户进行测试验证 进行了电性和功能验证、EMI测试、可靠性测试 已达到
ISP 4K/8K 高规格 TV显示驱动芯片 主要应用于4K 60Hz电视显示面板 产品设计与开发阶段 预计2025年初送样 预计2025年度内
注:虽然ND0582已经达到量产条件,但是考虑到该款产品的成本可控性,无法满足公司对产品利润的要求,因此在ND0582的基础上进行良率优化和Gross die数量提升,预计2024年度内实现量产。
10 其他功能要求 实现EQ,CS,POFR,ODDC等功能以获得更好的显示效果
苏州内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品研发策略,在芯片研发前均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结合自己的技术特色进行产品定位,以市场需求定产品规格,以产品规格定研发计划,实行市场导向研发模式,研发中采用数模混合设计技术,通过技术的进步创新满足不同客户和市场的需求。
在生产环节,公司采取Fabless模式,专注于显示驱动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环节,旨在为国内各大面板制造企业提供各类显示面板和显示屏用整体芯片解决方案,同时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电路模块设计服务。公司在显示驱动芯片代加工与封装、测试环节已与韩国晶圆代工厂Key Foundy、封装测试工厂Stemco、Steco达成初步合作关系,并完成ND0582的样品生产。
苏州内夏与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科光电”)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在液晶面板生产中所需要的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产业链深度合作,以加强核心组件的国产化自主可控能力,惠科光电根据自身需求,将苏州内夏纳入其液晶显示面板驱动芯片采购名录,逐步提升核心组件的国产化水平,实现长久稳定的供应合作关系。公司的样品ND0582已经进行两次流片,并通过惠科光电的电性和功能验证、EMI测试、可靠性测试,ND0582A已于近期完成流片,随后将会进入最终测试,其他型号尚未通过终端客户的认证,产品认证工作还在推进当中。
三、公司实现销售、盈利尚需经过的阶段、取得的资质或办理的手续以及具体时间周期
苏州内夏的显示驱动芯片实现销售盈利需要经过产品立项、设计开发、试生产、客户认证测试通过获取订单、委托晶圆厂、封装测试厂进行制造加工,最终对外销售等多个阶段,目前苏州内夏的部分产品如ND0582已经通过电性和功能验证、EMI测试、可靠性测试,ND0582A已于近期完成流片,随后将会进入最终测试,其余两款处于设计开发阶段。
公司的产品在研发成功并通过客户认证测试后,可以获取客户订单并销售,不需要办理资质及手续。
苏州内夏在研发端结合显示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确定显示驱动芯片产品的研发方向,并在研发过程中持续进行大量的资金和人员投入,如果苏州内夏的研发方向与下业的技术路线或应用需求不匹配、研发进度落后竞争对手、研发商业化后产品的收益未达预期或研发过程中未来市场发生不可预料的变化等不利情形,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如果苏州内夏研发出的产品未能得到下游面板厂商、模组厂商或终端厂商的认可,公司将面临研发失败的风险,前期的研发投入将难以收回,将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请你公司结合算力租赁业务中每台算力设备每月的出租收入、设备折旧金额、融资成本等情况量化测算你公司算力租赁业务是否具有盈利能力,是否为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有关收入是否需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扣除。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拥有算力服务器86台,因算力服务器价格存在波动,采购时间不同,单台成本不同,目前公司的单台平均成本约为256.74万元(不含税)。
公司已经将上述服务器租赁给浙江银盾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盾云”)、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及2024-011)。根据已签订的合同计算,单台服务器单月平均的出租收入为5.82万元(不含税),收款方式按照约定分为每月支付或者每3个自然月支付。
公司目前采取自有资金与筹资方式向供应商采购。为了提高公司的率,结合算力服务器的商业属性,未来公司主要采取的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融资,通常会在3-5年内分期偿付本金与利息,目前在谈的融资利率在5%-7%之间不等。
公司以上述已经拥有的服务器及确定的订单为量化测算的前提,假设融资期限为5年,租赁期限也为5年,融资利率取中位数6%,还款方式按季度等额本息,单台融资金额200万元(占服务器总价值的77.90%),设备残值为5%。
租赁业务中,若因租赁物自身质量问题所致,由公司解决,其他原因且是由承租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由承租方解决。因此能够预见的付现成本仅为每年应支付金融机构的本息。
由于该模式下是重资产投入,在综合考虑现金流与成本等因素下,选择融资租赁融资方式更加适合公司,该模式优点在于分期还款能够减轻公司的偿债压力,缺点在于前期财务费用较高。未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财务费用逐渐降低,盈利相应提高,五年之后依然具备可使用价值。
通过上述测算,该模式下现金流稳定,盈利确定性强,单台设备投资回收期约为3.68年,具备盈利能力。
二、公司算力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且具备商业实质,有关收入无需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扣除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园林绿化工程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集“工程设计、生态施工、绿化养护”为一体的生态景观全产业链模式。近年来园林行业市场萎缩,项目周期长、回款慢,利润空间也不断地被压缩,为了增加公司新的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目前公司已形成“园林工程+半导体”双主营业务模式。
目前公司的算力租赁业务为向客户裸金属服务器的租赁,由客户集成网络设备、存储设备、配电系统、制冷系统等,然后对外提供算力服务。目前公司在上游拥有设备渠道资源,在下游拥有稳定的大型算力服务商,商业模式稳定,业务具备稳定性、持续性,因此算力租赁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
公司已经签署租赁协议并交付的裸金属服务器的客户为银盾云与安联通。其中银盾云由自然人李笠、张娴控制,金字火腿持有12.28%的股份;安联通由自然人杨桢实际控制,目前正在被弘信电子收购。银盾云、安联通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的算力租赁服务是算力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银盾云与安联通作为国内综合大型算力服务公司,对算力设备存在需求,公司将算力设备租赁给对方,具有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在租赁业务中的定价、收款方式、交易对手方与交易规模等均符合行业惯例,且公司已经按照协议约定陆续交付给客户并投入使用,商业背景真实,因此具备商业实质。
综上,公司算力租赁业务已经形成稳定的业务模式,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为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且非贸易业务,亦不是关联交易产生,业务具备商业实质,因此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无需营业收入扣除。
鉴于公司算力租赁业务不属于2023年度审计范围,因此暂无法对算力租赁业务是否具有盈利能力、是否为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业务、有关收入是否应当予以扣除发表意见。
3.请列举你公司接触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公司名称、是否开展合作以及合作具体内容、开始时间、金额(如适用),并说明前述人工智能大模型公司是否仅为租赁你公司算力服务器的客户,你公司是否存在蹭“大模型”概念的情形。
回复:2024年5月6日,公司董事长林峰先生以公司实控人身份,通过东方财富网企业号以《致全体股东的信:栉风沐雨 玉汝于成》为标题发帖,主要就公司2023年经营情况以及年报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向投资者做出了解释,并对公司以后的发展战略指明了方向。
2023年公司经历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管理层也进行了调整。在2023年8月公司实控人变更最终落实到位,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逐渐步入稳定。
为了降低园林绿化行业对公司的影响,2023年下半年,林峰先生在人工智能算力领域的布局开发上投入了较多的精力,带领公司经营团队脚踏实地,本着小步快跑的宗旨,陆续接触了数家人工智能大模型公司,包括有阶跃星辰、Minimax、智谱华章和月之暗面,目前尚未确定合作内容。
4.请你公司结合(1)至(3)的回复,核实并说明“股吧”发帖中有关表述是否真实、准确,如否,请予以澄清。请说明你公司是否违反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或者存在误导投资者、拉抬股价的情形。
回复:经核实,并结合前(1)至(3)的回复,公司董事长林峰先生的发帖内容中有关表述真实、准确,不存在误导投资者、拉抬股价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公平原则的情形,亦不存在误导投资者、拉抬股价的情形。
问题六、年报显示,你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7,142.74万元,同比下滑81.5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76.66万元,同比下滑226.84%。你公司未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以及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请你公司说明未能预计有关情况并披露的具体原因,你公司是否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及其具体情况(如适用),你公司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核查并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2024年初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之间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
回复:2024年1月25日下午,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就业绩预告事项与年审会计师召开会议,沟通了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初步情况,也充分征求了年审会计师意见,年审会计师并未提出异议,按照当时初步的预计情况,公司不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亦不存在需要披露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的情形,因此公司未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2020年开始转型布局半导体业务,在2023年6月份变更实际控制人之后,加大了对新业务的投资布局。鉴于原年审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控制权变更、业务发展需要及审计需求等情况,在2023年12月份变更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4年1月份审计工作顺利推进,2024年1月25日,公司与签字会计师及项目现场负责人召开了专项会议,根据公司财务部测算的数据,就公司并未触发业绩预告披露标准事项进行讨论,双方对此未产生分歧。
随着审计工作的推进,以及年审会计师质控内核的开展,亚太所对半导体领域的新业务比较谨慎,对公司2023年度的部分业务提出不同的意见,为此公司多次与审计机构沟通,尽所能的满足年审会计师提出的要求,更协调了公司的客户及供应商全力配合年审会计师的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走访、核查对方资金流水、主动与主管部门汇报等多种方式。
在经历两次年报延期之后,年审会计师内部依然存在争议,对新业务确认时点与条件未形成一致意见,为了不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最终年审会计师基于谨慎原则,将部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收入涉及总金额7,694万元暂不予确认收入,其中已收到款项6,454万元暂时计入合同负债,未收到的款项1,240万元暂不做处理,后续待收入条件满足后进行确认。公司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本着充分尊重年审会计师工作的态度,接受了年审会计师的审计调整,并在2024年4月26日下午5点58分收到了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4)第01610074号]》,公司在收到后及时披露了年度报告。
综上,公司未能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以及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是客观因素导致,不存在误导投资者的行为。同时,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2024年初至《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日之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问题七、年报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5.21亿元和1.40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29.47%和195.97%。你公司1-2年账龄的应收账款余额为5.43亿元,占比为85.51%。报告期内,你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229.20万元,转回应收账款坏账准备54.00万元。请你公司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大幅高于营业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客户回款是否出现异常情况,并结合账龄组合迁徙率、预期损失率计算过程等,说明按组合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否充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近年来因产业政策导向以及财政压力等多重因素,园林行业市场萎缩,项目周期长、回款慢,利润空间也不断地被压缩,市政园林业务的实际市场需求相应减少,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回款风险持续提升,要求垫付营运资金规模不断增加,行业经营风险大幅增加。为了规避园林行业风险,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一直在谋求转型,2023年6月公司变更了实控人,现实控人林峰先生加大对公司的战略规划是着重围绕算力服务与显示驱动芯片布局发展和投资,收缩园林业务规模,但2023年新业务尚未到达投资回收阶段,以上因素导致公司营业收入从2022年38,792.37万元下滑至7,142.74万元,其中园林绿化工程业务的营业收入从2022年的36,540.22万元下降至6,524.47万元。
截至2023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5.21亿元,主要是公司园林业务历年累计形成的应收债权净值;公司合同资产账面价值1.40亿元,主要是在履行工程合同中已经投入施工尚未结算的工程款。
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下降,是2023年末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的账面价值大幅高于营业收入的主要原因,具备合理性。
客户 本期发生应收额 本期回款额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额 期末坏账准备余额 应收账款净值 期后回款
注:①中建三局含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三局武汉光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②广西建工包含广西大都恒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通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通安达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大都投资有限公司、枣庄市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银都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北海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大都投资有限公司平果分公司、莱州市大都锦阳置业有限公司、龙口市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大都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③南京河西包含南京明外郭秦淮新河百里风光带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河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④万科地产包含武汉万科城花璟苑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安科联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国浩置业有限公司、武汉联投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万科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万科锦程房地产有限公司、武汉万科万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万科睿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3年初,公司园林绿化工程业务应收账款余额为69,103.77万元,本期确认应收账款7,658.79万元,合计回款16,380.05万元(含期后回款),期末应收账款净值为51,871.34万元。公司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为中建三局、武汉市东西湖区水务和湖泊局、武汉市江岸区园林局、广西建工、南京河西、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万科地产、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均为国有大型企业、地方政府(含基建平台)或上市公司,其合计应收账款48,576.18万元,占应收账款净值比为93.65%,客户整体商业信用等级较高,客户回款情况正常,应收账款实际信用风险较低,公司期末坏账准备余额为11,428.86万元,扣除期后回款3,011.68万元后,坏账准备占应收账款18.96%,信用损失风险可控。
工程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 工程施工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工程结算 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枝江市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长江经济带枝江城区段(金山大道至董市狮子路)滨江风景区工程、仙女生态园道路环通工程及老城区水环境改善工程(五柳湖)改造工程 44,517.56 25,031.31 9,087.98 25,792.27 8,327.02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高新区生态环境提升及公共服务配套PPP项目南横套河一期景观绿化工程 996.59 49.83 946.76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大学华西天府医院项目总平园林绿化道路工程 885.95 23.55 862.39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枝江市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金湖绿道(东湖北侧)绿化工程 4,083.44 107.63 3,975.81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枝江市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长江经济带枝江城区段(金山大道至董市狮子路)滨江风景区工程、仙女生态园道路环通工程及老城区水环境改善工程(五柳湖)改造工程 8,327.02 227.58 8,099.44
招商蛇口(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时代锦宸苑项目、城市主场花园项目景观工程 120.55 7.57 112.98
2023年末,公司在履行工程合同中已投入施工尚未结算的合同资产账面净值为13,997.39万元,主要客户为中建三局和招商蛇口(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主要施工项目为张家港高新区生态环境提升及公共服务配套 PPP项目南横套河一期景观绿化工程、四川大学华西天府医院项目总平园林绿化道路工程、枝江市市政基础设施 PPP项目金湖绿道(东湖北侧)绿化工程和枝江市市政基础设施PPP项目长江经济带枝江城区段(金山大道至董市狮子路)滨江风景区工程、仙女生态园道路环通工程及老城区水环境改善工程(五柳湖)改造工程、招商时代锦宸苑项目,已在业主审核确认之中,其中,工程施工账面余额为60,456.09万元,包含工程施工成本45,937.24万元和工程施工毛利14,518.85万元,抵减工程结算46,042.54万元,形成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14,413.55万元,扣减合同资产减值416.17万元后,构成合同资产账面价值13,997.39万元。
账龄 2020年末 2021年末 2022年末 2023年末 最近一年结构比 近三年平均余额 结构比
2021年末 2022年末 2023年末 最近一年结构比 近三年 结构比
2023年,公司与园林绿化行业上市公司坏账计提政策保持基本一致,采用按组合计提结合账龄分析的估计预计损失率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基本类同。
公司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为中建三局、武汉市东西湖区水务和湖泊局、武汉市江岸区园林局、广西建工、南京河西、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万科地产、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均为国有大型企业、地方政府(含基建平台)或上市公司,客户整体商业信用等级较高,回款情况正常,信用损失风险基本可控,坏账准备较为充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编制坏账准备计算表,检查是否符合公司的会计政策,计算迁徙率与公司的坏账政策进行对比,并将公司的坏账政策与同行业的政策进行对比;
3、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并检查证实交易的支持性文件等;
4、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核查业务的真实性,结合诉讼资料、法院判决文件等资料分析评价;
5、评价计提坏账准备所依据的资料及计提方法,向管理层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判断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经核查,我们认为,基于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的回复与我们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之处。
问题八、年报显示,2022年及2023年,你公司研发费用——职工薪酬分别为28.74万元、169.73万元;研发费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分别为200.00万元、273.60万元;研发支出资本化金额均为0元。2022年末及2023年末,你公司研发人员人数分别为12人、13人。你公司在《关于2022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称公司年报披露的研发人员包括苏州内夏及韩国内夏的研发人员,其中苏州内夏研发人员工资由苏州内夏直接支付,韩国内夏研发人员工资由苏州内夏通过韩国内夏支付,计入公司“研发费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请你公司说明2023年研发人员构成,包括但不限于研发人员所任职单位名称及对应人员数量、薪酬、具体参与的研发项目名称及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说明研发人员人均薪酬是否大幅变动及其合理性(如适用)、薪酬支付安排的具体原因及商业合理性,你公司认定从事受托研发人员属于你公司研发人员的具体依据,你公司是否具备与集成电路软硬件开发相关的研发能力。
2 陈涛 苏州内夏 50.00 项目样品的调试和验证、客户端不良分析和设计改善
7 Kim Young-Su 韩国内夏 - 对产品架构做整体设计包括软件和硬件设计框架以及算法
苏州内夏按照研发项目进行研发费用支出的归集,直接参与项目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职工薪酬,其他技术人员薪酬在管理费用归集。
2022年,苏州内夏研发人员在一季度合作完成了4KUHD全高清色彩渲染软件-著作权项目。根据对4KUHD全高清色彩渲染软件-著作权项目的参与程度,以及研发人员在研发活动中投入工时占比计算,故计入研发费用-职工薪酬的金额为28.74万元。2022年,由于苏州及周边区域在国内大型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尚未步入常态,在一季度完成了软著项目后,苏州内夏将已完成立项的研发项目框架委托给韩国内夏,苏州内夏负责协调客户的设计要求与韩方研发人员设计成果。同时,财务部将研发人员薪酬自2022年4月起,在管理费用列支。
2023年1-12月,苏州内夏研发人员联合韩方技术人员对上年度研发项目持续开发,财务部门将研发人员薪酬归集研发支出——职工薪酬,169.73万元为2023年度苏州内夏参与芯片研发项目人员的薪酬总额。
2021年1月31日(生效日),苏州内夏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内夏,知识产权受让方)与Nexia Devices Co.,Ltd(韩国内夏,知识产权转让方)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约定:
被转让知识产权:指本协议下转让方拥有的并转让给受让方的任意知识产权,包括:(1)所有发明和发现(无论是否已付诸实践)、专利(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和实用新型、创造发明、对上述各项的所有申请和注册,包括再颁发、分案申请、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补充保护证书、延期、再审查、续展,以及主张优先权的(外国或其它)同族专利,和其中披露的所有发明及其改良;(2)专有和保密信息、商业秘密及专有技术,包括工艺流程、原理图、商业方法、配方、图纸、研发、原型、模型、设计、客户名单和供应商名单、所有其他保密或专有技术、商业和其它信息,以及任何法域内限制该等保密或专有信息的使用或披露的所有权利;(3)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标语、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化名、互联网域名、标识、标志、商业外观、商号以及任何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商业标志和其他原产地标记,以及上述各项的所有申请和注册及所有更新,以及与上述各项相关的及由上述各项代表的所有商誉;(4) 已发表和未发表的作品(包括数据库及其它信息汇编、掩模作品和软件)、作品中的著作权及其所有注册与申请及其续展、延期、修复和归位;和(5)全球任何法域内认可的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工业所有权或类似专有权利;(6)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知识产权的所有部分、延续、部分延续、复审、替换、再发行、延期和续展,以及申请上述任何一项的权利;(7)所有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事由和补救措施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就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侵权、挪用或违反与上述相关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权利);(8)以及源于或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的任何和所有其他权利和利益。
2.4为确保转让方能在交割日后继续履行许可协议以及履行转让方与受让方单独签署的《合作研究与技术许可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项下转让方的义务,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将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授予永久的、全球的、免费的使用被转让知识产权的许可。
5.1 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受让方将有权对被转让专利和技术进行改进或发展,因改进或发展产生的相关权利归属于受让方,且受让方有权针对改进或发展的技术申请专利。
鉴于,苏州内夏为部分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该等知识产权包括某些专利,专利申请,与芯片开发有关的专有技术和信息,且该等知识产权系苏州内夏根据Nexia Devices(作为转让方)与苏州内夏(作为受让方)于本协议生效日同一天签署的《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从Nexia Devices受让而来;
2.1 项目:双方应开展合作研究项目,其目标是为苏州内夏的客户开发显示驱动IC、相关软件及其知识产权,以及开发满足苏州内夏要求的芯片。所有此类合作研发活动共同构成“项目”。
2022年1月31日(生效日),苏州内夏与Nexia Devices签订了《﹤合作合研发和技术许可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
(1)根据《合作协议》“2.3项目成本”条款,现就显示驱动芯片 ND0385, ND0389研发、样品制作等产品能实现量产状态前的项目成本约定为Nexia Device承担;
(2)双方合作研发项目显示驱动芯片 ND0582能实现量产前的项目成本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中,Nexia Device承担产品能实现量产前的研发、管理费用等项目成本,苏州内夏仅承担能实现量产前的样品制造、装配、后端工艺、可靠性测试,以及必要的材料费用(如COF等),以及对应的人员工资;
综上,韩方技术研发人员的工作目标是为苏州内夏的客户开发显示驱动IC、相关软件及其知识产权,以及开发满足苏州内夏要求的芯片,其研发成果可以为苏州内夏带来收益;其薪酬由苏州内夏按约定方式支付,故将其认定为公司研发人员。
公司拥有完善的研发体系,在显示驱动芯片领域具备相关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公司委托研发的韩国团队包括显示驱动芯片行业的资深人员,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同时公司着力培养国内研发人员的技术实力,以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BOB·体育综合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