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半岛在线登录第一条 为提高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或补充)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首席执行官(CEO)和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对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置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策公司对外信息发布,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一)使用舆情监测系统及时采集和监控舆情动态,分析和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研判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事务部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互动易平台、公司自有媒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并将评估结果和经验教训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十四条 舆情工作组定期对员工进行舆情应对和危机管理培训,增强员工舆情管理的意识和技能;定期组织舆情应对模拟演练,检验和完善应对机制和流程。
(一)建立良好的媒体关系:统筹规划资源投入,定期与媒体沟通,建立互信关系,主动发布正面信息,减少负面报道的可行性。
(二)内部信息透明化:通过公司内部公告和员工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最新动态和政策,减少内部谣言和误传。
(三)危机预警机制:设立舆情预警机制,提前识别潜在的舆情风险,制定相应的预案。
(四)积极回应市场关切:及时回应市场和投资者的关切问题,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的猜测和舆情。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