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5日,证监会正式批复深交所合并主板与中小板。随后,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会[2021]3号)。该通知提出,为稳步推进资本市场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具体而言:
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2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自2021年3月19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鼓励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前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披露要求。
财政部会计司近日发布了第一批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欲进一步了解上述应用案例的详细内容,请参阅安永搜狐号的会计通讯《安永提示:财政部发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1年第二期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12个,内容涉及: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该指引包括总则、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发行人定期报告、发行人临时报告、担保机构信息披露、专业机构职责及信息披露等章节。
上交所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6]54号)和《关于发布〈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79号)同时废止。
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上交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上证发[2021]27号),进一步完善了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该指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上交所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的通知》(上证发[2020]86号)同时废止。
为提高审核透明度,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上证发[2021]2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证上[2021]430号),自发布之日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
上述指引均包括一般规定、组织机构与公司治理、财务信息披露、特定情形发行人、中介机构执业要求等章节,其中财务信息披露章节对发行人债务结构、现金流量等关键财务指标的相关核查及披露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行为,便利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编制,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格式等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1]453号),半岛·BOB官方网站该通知包含以下三项参考格式:
公司债券拟在或已在深交所上市挂牌的,发行人可以参考《募集说明书格式》《定期报告格式》《临时报告格式》拟定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然而,不论《募集说明书格式》《定期报告格式》《临时报告格式》是否列示,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充分披露。
2021年4月版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最新资讯》包括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21年4月27日至28日远程举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议工作人员总结,讨论的内容包括:
2021年4月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最新资讯》总结了您需要了解的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在2021年4月会议上讨论的上述议题以及其他事项。
最新的安永刊物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2021年4月更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会计考虑事项(2021年4月更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应用: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改革(2021年5月更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动态第190期:向设立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更进一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更新: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准则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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