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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打击财务造假务必“长牙带刺”发布日期:2024-05-31 浏览次数:

  企业财务舞弊屡禁不止,其中重要原因是处罚没有真正实现“长牙带刺”。法律需要与时俱进修订完善,还要通过丰富监管手段、严格执法程序,充分落实法律责任规定,让财务造假者无所遁形,并付出沉重代价。

  近日,会计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其中,最受关注的变化在于大幅提高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财务造假危害巨大,社会公众对其深恶痛绝,可谓“人人喊打”。在监管层打击财务造假中,“10万元”顶格罚款一直是备受争议的线月份财政部对德勤和华融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为例,虽然多年间不同程度存在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失效、会计信息严重失线家相关公司分别受到的行政处罚却仅是区区10万元罚款。财政部在通报中专门说明,“上述处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等实施的顶格处罚”。

  现行会计法主要在1999年进行修订,至今已施行20余年,实施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规定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改革的需要。特别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偏软。按照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与财务造假动辄数千万元、数亿元的违法规模或违法所得相比,违法成本如此之低,法律震慑力难以体现。近些年,企业财务舞弊屡禁不止,特别是资本市场上财务造假大案频现,其中重要原因是处罚没有真正实现“长牙带刺”,不少处罚让人感觉是“毛毛雨”“挠痒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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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财务造假必须“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法律需要与时俱进修订完善,为遏制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此次会计法修正草案提高了财务造假的罚款金额,以违法所得为依据进行处罚,明确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大幅提高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加律责任追究力度,让违法成本远大于违法收益,财务造假者才能有“痛感”,从而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会计违法行为会给投资者等相关方造成经济损失,在对财务造假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追究民事责任也很有必要。从发达经济体的会计法律制度看,除了规定了严格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会计违法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也十分突出。通过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财务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提高违法成本,弥补受害人经济损失、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会计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应做到界定明晰、操作性强,以防止法律责任难以真正落地。特别是对于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人员等会计行为主体对各类会计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分别清晰规定。同时,还要与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做好协调、衔接,立体式打击会计违法行为、遏制财务造假。

  徒法不足以自行。“长牙带刺”不应只停留在法律条文上,还应在监管执法上充分体现。要通过丰富监管手段、严格执法程序,充分落实法律责任规定,让财务造假者无所遁形,并付出沉重的代价。

  “不做假账”,虽然只有简单的四个字,但知易行难。解决会计资料失真、财务造假等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以良法促进发展,还需要提升财会监督效能、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等。只有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才能更好地发挥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