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4-05-28 浏览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签署香蜜湖侨香路叶又升先生住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此施工项目为两套住宅精装修样板工程,两套住宅房屋所有权分别归属于叶洪孝先生和叶又升先生,施工合同暂定造价为人民币5,000,154.00元,现叶洪孝先生全权委托叶又升先生作为该项目发包人代为办理房屋装修事宜。因叶洪孝先生和叶又升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其40%和20%的股权;且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家豪先生为父子关系,同时叶洪孝先生任职于公司副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合同暂定造价:5,000,154.00元,包工包料,工程量按实际结算。

  此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施工图纸及工艺要求,其材料、设备及用工均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定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经过公司策划控制中心成本管理部进行核算,其毛利率在合理范围内,同时结合公司以往承接的可比工程合同及预算等项目作为参考。

  工程结算款:本项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工程结算书并将有关工程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15天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核完毕后10天结清工程剩余款。

  (3)工程保修责任期:保修期从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其他工程2年。

  合同生效后,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5000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每拖期一天,按应付工程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

  公司与叶又升先生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提升公司高端定制业务能力。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智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叶洪孝为公司向部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但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除本次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当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叶洪孝、叶又升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元。BOB·体育综合APP下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及事中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为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依据施工图纸及工艺要求、可比工程合同和报价及市场交易原则公平、公正、合理地协商确定交易金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与关联方依据施工图纸及工艺要求、可比工程合同和报价及市场交易原则公平、公正、合理地协商确定交易金额。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叶家豪、叶洪孝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另外,此次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了与上述关联交易有关的公司会议资料、独立董事意见、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询问了公司相关经办人员,并查阅了部分可比工程合同及其预算的报价情况,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此外,本次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