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号)》要求的期限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处罚内容: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本行政机关对该单位下达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19】54号)》,该单位仍未在责令期限内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已经构成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备注: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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