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不合格防水材料施工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被罚发布日期:2024-10-08 浏览次数:

  据福建连城县政府网近日消息,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7日对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项目中使用不合格防水材料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125元的行政处罚,该项目相关技术负责人一并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F,地址: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莲中北路*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名称:陈*发,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350825********5418,联系电线。

  经查明,你单位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在连城锂电池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号厂区(一期)项目使用不合格防水材料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众华益建工程有限公司防水劳务协议书、福建东南铁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龙岩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Z7C23000056、福建省建研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1LFK52300020等证据证明。

  2024年7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闽龙连建罚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_年_月_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予以□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G301.64规定“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5%以上8.5%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对福建省宏旺建设有限公司处壹万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注:合同金额445000×2.5%=1112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你公司该项目技术负责人陈*发作出处柒佰贰拾叁元壹角叁分元(11125×6.5%=723.13)罚款的行政处罚。(大写)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单位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纳通知》时生成的缴款识别码,根据可选有效的渠道将罚款缴纳入国库。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BOB·体育综合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