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港站铁路栈桥转辙器支座及液压主管路固定装置维修项目已具备实施条件。为保证项目造价合理、质量合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现就有关招标事项作如下说明。
3.1投标人负责对甲方旅顺西站和烟台北站的铁路栈桥转辙器支座维修,具体情况如下:
3.1.1铁路栈桥转辙器是一高500mm,宽2980mm,长10960mm的有五条横梁(Ⅺ、Ⅻ、XⅢ、XⅣ、XV轴)三条纵梁组成的构架结构,顶板厚25mm,U形肋横向布置,顶板上焊有轨道,两侧40mm厚的滑动板搭到转辙器以外的桥面顶板上,转辙器横向移动即可实现轨道的“一对五”对接。为适应转辙变换轨道位置时的横向位移,转辙器设滑动支座共计3种16套。
3.1.2该项目仅对转辙器的4套水平滑动支座(Hx支座)进行维修。支座设置在转辙器两端(纵向)的横梁和位于转辙器(纵向)端部的陆区桥横梁之间,用来传递水平力。该支座存在主要问题是:支座间隙磨耗过大、支座球头出现较大肥边,并多次导致垂直滑动V支座尼龙条挤出情况。
3.1.3该项目要求对转辙器的4套水平滑动支座(Hx支座)进行全面拆解维护(重点是支座纵向调整装置部分),并通过整修方式补偿支座磨耗间隙。然后,按照甲方转辙器设计图纸相关要求,调节支座与桥体间的预张力。
3.1.4对维修部位及周边锈蚀区域进行防腐和密封处理,防腐油漆使用环氧富锌底漆、原浆型环氧中间漆、聚硅氧烷面漆,密封胶使用钢结构耐候密封胶,并按照规范工艺流程防腐施工。支座须润滑部位使用二硫化钼锂基脂。
3.1.5该项目在甲方铁路栈桥作业间隙时间实施。转辙器位于海面之上,底部仅部分区域有检修通道(通道面板为栅格板),作业空间狭小,要充分做好项目实施中的劳动人身及设备安全。
3.1.6该项目如有涉及危险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甲方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安全防护。
3.1.7投标单位须提前进行现场设备勘察,充分了解甲方设备特点及特殊性,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详细施工方案及应急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施工,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3.2投标人负责对甲方旅顺西站和烟台北站的铁路栈桥液压主管路固定装置维修,具体情况如下:
3.2.1铁路栈桥液压主管路分布在设备间内、室外陆地、桥体侧面、桥体底部、升降液压缸表面五个区域。液压主管路少量位于设备间内、室外陆地及升降液压缸表面,大量位于桥体侧面和桥体底部。两港站铁路栈桥液压主管路固定管夹总数为956套。
3.2.2 液压主管路存在的主要问题:液压主管路固定装置因长期使用,出现金属疲劳,固定支架频繁开焊、紧固螺栓疲劳剪断、管夹片破损、管夹压板断裂、锈蚀等情况。
3.2.3该项目要对液压主管路上安装固定管夹的支架进行全面检查,固定支架的螺栓或膨胀螺栓,如出现松动或损坏,要进行修复或更换(室外部分要使用A4-70不锈钢螺栓或膨胀螺栓);对支架出现焊缝裂纹、开焊的进行补焊(补焊使用022不锈钢材质焊条)。
3.2.4 该项目要对液压主管路上的固定管夹进行逐个检查,对固定管夹中存在问题的紧固螺栓、导轨螺母、管夹片、管夹压板等部件进行更换,并安装好螺栓防松垫片。对液压主管路钢管出现沉降的部分进行纠正,恢复至原位置。
3.2.5对维修部位及周边锈蚀区域进行防腐处理,防腐油漆使用环氧富锌底漆、原浆型环氧中间漆、聚硅氧烷面漆,并按照规范工艺流程防腐施工。
3.2.6该项目在甲方铁路栈桥作业间隙时间实施。铁路栈桥桥于海面之上,升降液压缸顶部距离桥面最高处约10米。项目实施中,如有涉及危险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甲方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好安全防护。
3.2.7投标单位须提前进行现场设备勘察,充分了解甲方设备特点及特殊性,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详细施工方案及应急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施工,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4.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包括3.1条和3.2条内容,包工包料(甲方提供液压主管路固定管夹零件)。
1)承接企业要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钢结构支座和液压主管路固定装置维修能力(包含维修队伍及维修案例展示),提供1项以上近二年(2020年5月1日至今)同类钢结构支座和液压主管路固定装置建设或维修改造等案例(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信誉、安全、质量好的单位可报名参加。项目采用包工包料(甲方提供液压主管路固定管夹零件)的发包形式,根据中标价一次性包干,在招标范围内由于中标人漏算、多算、错算等均不得增减。项目实施期间因招标人提出的设计变更造成的部分工作量增减,经协商后可对项目造价作相应的调整。
2)项目由中标人总承包,不得转包。一旦发现转包,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向中标人索赔中标价5%的违约金。如需分包,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予以明确并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明资料,并经招标人同意方可分包。
3)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管理人员、施工机具、必须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中标人应提前提出书面报告,并经过招标人同意。
本项目工期要求:60日历天(利用甲方作业间隙时间进行维修作业)。开始实施日期以招标人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中标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经招标人组织验收,以通过竣工验收的竣工报告签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因中标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每天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二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1)工程质量按照GB 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及甲方铁路栈桥相关技术资料进行验收。
3)项目竣工前/天,中标人应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及竣工图,其内容必须符合行业规范并满足存档要求。
4)中标人对按照约定自行组织采购的工程材料质量负责,必须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全部材料必须有质保单或出厂检验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复测合格,主材质量需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使用。铁路专用设备、材料等按行业验收标准执行。
1)中标人在施工前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的规程,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完善安全施工措施,确保施工和人身安全,避免行车、消防、设备等一切事故的发生。如发生责任事故,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2)对工程中涉及的治安、消防、市政、环保、交通、施工所在地居民关系协调等发生的问题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2)中标人中标后,按投标承诺内容与招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好合同,中标后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的承诺内容,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
3)凡涉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保险事宜均由中标人负责办理,支付的一切保险费用也由中标人承担。
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不存在国家行政机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质量检查、招投标或物资供应等方面处于暂停合作、禁止采购、停用的状态;投标人所投铁路产品无国家铁路局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查或抽查不合格情形(复查通过除外);投标人没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人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没有与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在招标人及其所属单位因质量、履约、廉洁等方面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受到招标人相应处理的,按招标人有关规定期限执行。
2.投标函等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超过投标截止时间,作自动放弃处理。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附工程经理、各工种负责人名单及相应的上岗证复印件、设备数量、施工用水、用电容量);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招标文件中主要条款未响应的;
(9)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10)投标文件未编制施工方案及应急措施,或施工方案及应急措施不符合《两港站铁路栈桥转辙器支座及液压主管路固定装置维修项目技术规格书》要求的。
3.无效标书由评标小组确定。同一项目出现不予受理的投标或废标且有效投标不足2家时,可直接谈判。
本项目在国铁采购平台()发布。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可通过上述平台免费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
投标截止日期:2022年5月9日17时前,各投标人的标书密封送至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编号为jnsbtf-2022zb04的招标文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要求承包上述工程,同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的保修责任。
2.我方己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我方自愿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容易造成误解事项的权利。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和交付全部工程。工程质量达到的要求。
6.一旦我方中标,贵单位的招标文件、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内容。
备注:投标人须确保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准确无误,因信息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 本着自愿、平等和诚信原则,签订本合同。
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须对本合同中表述的待修设备(免费/计费)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以确认设备故障,并提供详细的检测报告,由双方签字确认。
1.对甲方提交的待修设备,乙方应以修复为主,原则上对原配件不予更换,对于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的配件,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更换。替换下来的旧件应如数交还甲方。
2.如配件更换可能会影响设备的功能、性能,乙方须经甲方签字确认后进行更换。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配件,必须保证为设备同品牌原装正品。BOB·体育综合APP下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同品牌原装正品设备的,乙方须经甲方签字确认后进行更换,但须保证更换的配件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不低于原件。
4.更换配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的,乙方有义务提供报价供甲方参考确认,报价不得高于设备的生产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提供的报价。
1.乙方应派出足够的、业务熟练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到甲方现场进行设备维修。
2.在维修调试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指派一名本方技术人员,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协调沟通工作。
1.固定总价。设备维修费用总价(含增值税)大写:(小写:元),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本合同总金额包括维修费、配件费等全部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及食宿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组成明细见双方签认的维修结算清单。
2.据实结算。由于维修配件数量及型号具有不确定性,合同最终金额以实际发生且双方签认的金额为准。
1.乙方交付设备后,向甲方提供有甲方签字的“维修结算清单”(明确设备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等)和合法有效的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上述材料并核实无误后,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
2.乙方交付设备后,向甲方提供有甲方签字的“维修结算清单”(明确设备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等)和合法有效的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上述材料并核实无误后,将合同费用总额的%,计元以方式支付乙方;剩余部分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日支付乙方。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或发票联无法认证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配件送达现场后,双方应共同对配件的数量、型号规格等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进行验收,并由双方签字确认。若乙方所供配件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在___日内予以更换。若乙方未能在____日内更换符合约定的设备配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维修结束后,双方应对实际发生的设备配件数量进行核对,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如采取据实结算方式,则配件费用应以实际发生的维修配件数量为准结算。
2.设备调试验收。乙方在设备调试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向甲方提供书面调试结果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故障已被修复。
(四)验收设备时发现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有权要求乙方返工。
(五)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重新计算,并在乙方弥补前拒绝进行维修结算。
(六)有权要求乙方将维修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明、岗位任职资格证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甲方备案。
(二)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设备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三)应保证维修所用配件是同品牌原装正品。如确需使用非同一品牌原装正品或旧配件的,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保证配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
(四)应严格执行双方约定的各项工时费、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配件、维修质量、服务承诺等的检查。
(五)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修复的设备交付甲方验收使用。如遇不能按时完成修复或办理交接时,乙方应在规定时限届满前至少小时以书面形式将延时理由、预计延时期限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延时,甲方同意的,则时限相应延长;甲方不同意的,按照乙方逾期交付处理。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设备维修服务工作转包或分包。
(七)对于因乙方人员的过错或乙方提供的配件质量问题引起的设备故障,乙方应当负责免费维修,并承担相应损失。
(八)乙方人员在甲方单位提供维修服务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出入检查制度、现场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一)乙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并符合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二)配件更换后的质保期为____个月,自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
(三)设备修复后,对于该设备的同一故障以及与故障密切相关的其他质量问题质保期为个月,自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
(四)质保期内,乙方承诺,当设备维修(更换)配件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工作人员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_______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调试或更换。若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甲方有权请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五)质保期内,因乙方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设备故障或造成事故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同时,对维修或更换的配件,从返修竣工后甲方验收确认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六)设备因同一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达到相应质量标准,同时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乙方逾期交付维修设备的,从应交付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逾期交付超过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返还甲方送修设备,并且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不能按时修竣或办理交接时,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延时理由、预计延时期限通知甲方的,按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无故逾期支付乙方维修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未支付维修费的%的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乙方履行合同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铁路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及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应独立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机关等裁决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等。
(七)乙方提供服务未达甲方要求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作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或设备损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足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一)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对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冲突时,以补充合同为准。
(四)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五)本合同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六)本合同所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设备维修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