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4-09-19 浏览次数:

  4、2019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已符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确定以2019年11月11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首次向2,189位激励对象授予3,296.6129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确定授予日后的限制性股票资金缴纳过程中,有43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认购资金筹集不足的原因共放弃560.3601万股的认购,因此,公司完成向1,75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736.2528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发行新股382.2369万股,其余2,354.0159万股以公司回购的社会公众股作为限制性股票的部分股票来源),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

  6、2020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12日)的总股本1,569,784,6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此外,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6月15日实施完毕。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19年度现金分红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息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0.77元/股调整为10.47元/股。

  同时,鉴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总股本1,569,784,69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784,892,348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2,354,677,045股,此外,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本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10月22日实施完毕,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36.2528万股实际调整为4,104.3787万股(前述因实施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而实际调整后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应调整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不相等,系公司在实施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5股时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循环进位的方式进行送转股数造成)。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20年半年度所转股份于2020年10月22日直接计入股东证券账户,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0.47元/股调整为6.98元/股。

  7、2020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考核不合格导致职务变更的原因,董事会依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142.72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0年12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考核不合格导致职务变更的原因,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142.72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前述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月4日完成回购注销。综上,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104.3787万股调整为3,961.6537万股。

  9、2021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其中1,598名激励对象办理917.5007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前述1,598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牟伟目前持有全部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共计0.7500万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0.1875万股,牟伟因个人原因,其所持有的全部第三期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7月13日被司法冻结,并于2021年8月10日被司法划转至公司非关联第三方自然人詹琴敏,因此公司将为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股东詹琴敏办理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共计0.1875万股的解除限售手续。

  10、2021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28日)的总股本2,523,561,4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此外,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1年5月31日实施完毕。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20年度现金分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息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98元/股调整为6.68元/股。

  11、2021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导致职务变更、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等原因,董事会依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157.7408万股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

  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与其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关,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如下:

  (1)职能岗位序列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其考核年度内月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考核年度连续12个月绩效考核达标,视为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其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部分月份绩效考核达标,视为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其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为计划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中考核达标月份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业务岗位序列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比例确定。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完成全部当年业绩目标(不含税),视为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其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完成部分当年业绩目标(不含税),视为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其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为计划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额度中业绩目标(不含税)完成部分对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在非考核年度离职,其对应未来尚未考核年度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在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第1条“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执行。

  (3)激励对象出现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而导致职务变更情形,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郭坚、胡清海、邹文利等270人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导致职务变更、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等原因,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共计157.7408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占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8432%,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625%。其中周三虎、邱有才、许智超等21人因2020年度离职,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共计27.1500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季俊杰、魏晓虎、管敏等22人因2021年度离职,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剩余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共计38.587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郭坚、王晓利、赵海红等140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完全达标,其第一次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36.7732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侯永平、陈泽斌、陈旭等5人于2021年度离职,其对应未来尚未考核年度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6617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胡清海、邹文利、郑毅等86人因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其第一次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9.1684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郑明、杜青涛、张渊等17人于2021年度离职,对应未来尚未考核年度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650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冯晓天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导致职务变更,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剩余限制性股票共计0.750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将按照《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前述共计157.7408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28日)的总股本2,523,561,41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此外,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5月31日。

  鉴于以上事项,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如下调整:

  由于激励对象因已获授的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2020年度现金分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在公司发生派送股票红利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息处理后,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因此,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98元/股调整为6.68元/股。

  同时,按照《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向270名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购股资金的同期利息,利率按同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建设银行)平均存款利率计算。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为1,100.20万元(其中1,053.71万元为对应的购股资金,46.49万元为同期利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52,356.1412万股变更为252,198.4004万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本次回购完成后股本结构实际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7.7408万股,回购所用资金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对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同时,公司此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导致职务变更、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等原因,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157.7408万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尚需就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增加拟设立合资公司股东暨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贵州区域总部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8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贵州贵阳清镇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贵州区域总部项目的议案》,公司拟投资不超过12亿元在贵州贵阳清镇市投资建设东方雨虹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及贵州区域总部建设项目,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在贵州贵阳清镇市出资5,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贵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主要项目实施主体。2021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公司拟变更前述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拟与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城投”)在贵州省贵阳市投资设立贵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贵阳东方雨虹”)作为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以更好的建设和运营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贵阳东方雨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5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38,250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90%股权;贵阳城投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4,250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10%股权。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10日、2021年9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关于在贵州贵阳清镇市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贵州区域总部项目的对外投资公告》、《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贵州区域总部项目的进展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贵阳东方雨虹尚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为进一步提高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效率,立足公司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的核心定位,实现以股权关系为纽带,各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公司拟增加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建工”)为贵阳东方雨虹股东,吸纳新股东贵州建工后,贵阳东方雨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2,500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36,125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85%股权;贵阳城投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4,250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10%股权;贵州建工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125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5%股权。吸纳新股东贵州建工前后,贵阳东方雨虹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拟设立合资公司股东暨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贵州区域总部项目进展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N2栋写字楼第28层。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管网、房地产开发、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区域综合开发改造、城市环境园林绿化、教育及养老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及转让。(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股权结构:贵阳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贵阳城投100%股权,为贵阳城投控股股东,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贵阳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为贵阳城投实际控制人。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防腐保温专业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科研、设计、咨询。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技防或安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

  股权结构:绿地大基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贵州建工51.00%股权,为贵州建工控股股东;贵州省黔晟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有贵州建工30.00%股权;贵州建地宏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贵州建工19.00%股权。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贵州建工实际控制人。

  经营范围: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地暖系统、瓦屋面系统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固定资产租赁业务。

  出资情况: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36,125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85%股权;贵阳城投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4,250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10%股权;贵州建工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125万元,持有贵阳东方雨虹5%股权。

  本次增加拟设立合资公司贵阳东方雨虹股东贵州建工,旨在立足公司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的核心定位,以股权关系为纽带,深度绑定并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实现公司与贵阳城投、贵州建工的强强联合,同时充分发挥各方协同作用,拓展合作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各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以更好的建设和运营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和积极影响;公司本次与贵阳城投、贵州建工成立合资公司作为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等环节的质量与效率,提升公司产品在当地的市场份额,实现精耕本地市场、以区域辐射全国的战略布局,为公司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贵州建工亦积极布局建筑产业链上下游业务板块,与公司聚焦建筑防水主业并向民用建材、建筑涂料、特种砂浆、建筑粉料、节能保温、建筑修缮、非织造布、特种薄膜等上下游领域延伸的业务形态高度一致,有利于各方实现上下游产业链利益和市场共享诉求,打造公司业务新平台,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1、合资公司的设立尚须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并完成注册登记,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2、新设合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合资公司设立、运营及建设生产基地项目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3、新设合资公司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与经营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4、新设合资公司的运作有赖于各方密切合作,未来能否达到合作预期尚存在不确定性。合资公司设立后,将面临研发、生产、销售团队的搭建与培训、运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带来的风险,公司将会以不同的对策和措施控制风险、化解风险。

  5、随着下属子公司数量的增加,公司将面临管理模式、人力资源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风险,公司将积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强化子公司管理力度,以保证对下属子公司的有效管控。

  6、公司将加强与贵阳城投、贵州建工的沟通联系,积极促进各方有效合作,同时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和行业走势,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亦将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关于在安徽合肥肥西县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对外投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雨虹”)为立足公司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的核心定位,践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节能建筑等国家战略,不断丰富绿色建材产品品类,提升产品品质,实现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探索并培育新材料领域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因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扩大而带来的市场需求,公司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并于2021年9月30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详情请见《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12亿元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投资建设东方雨虹合肥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按照“整体规划、分期供地、分期摘牌、分期实施”的方式建设。一期项目总投资约12亿元,建设内容为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特种砂浆三种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周期为:一期项目用地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挂牌,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投产,投产后3年内达产;二期建设内容另行协商。

  根据协议安排,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在肥西县出资10,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合肥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具体名称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肥东方雨虹”)。

  根据协议安排,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合肥东方雨虹(具体名称以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以自筹资金投资不超过12亿元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投资建设东方雨虹合肥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安徽合肥肥西县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鉴于本项目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签订及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前,公司已与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20亿元在张家港市大新镇投资建设东方雨虹张家港绿色建材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前述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7月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与江苏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签订《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人民币25亿元在江苏扬州化学工业园区投资建设40万吨/年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胶粘剂、10万吨/年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可再分散性乳胶粉项目,前述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7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及2021年9月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与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入驻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6亿元在哈尔滨新区投资建设东方雨虹绿色新材料产业园及黑龙江区域总部项目;公司已与贵州贵阳清镇市人民政府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12亿元在贵州贵阳清镇市投资建设东方雨虹贵阳绿色建材生产基地及贵州区域总部建设项目,前述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8月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2021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此次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投资建设东方雨虹合肥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交易达成后亦将使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对外投资的资金运用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因此,本次交易尚须提请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营范围: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砂浆材料、涂料、建筑材料、砂加气块及板材、非金属矿及矿制品、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危险品除外);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出资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0,000万元,持有合肥东方雨虹100%股权。

  项目主要内容:一期建设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特种砂浆三种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二期建设内容另行协商。

  项目总用地面积约350亩,按照“整体规划、分期供地、分期摘牌、分期实施”的方式建设。一期项目总投资约12亿元(包括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流动资金、无形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7亿元,占地面积约180亩(具体以出让地块实际面积为准),二期项目预留用地约170亩(具体以出让地块实际面积为准),预留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一期项目达产后,年纳税不低于30万元/亩,年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

  项目土地计价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最后确定的红线图面积为准。涉及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等土地出让具体内容,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一期项目用地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挂牌,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投产,投产后3年内达产。二期项目的建设时限节点同一期项目的约定。

  公司已与肥西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公司拟投资12亿元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投资建设东方雨虹合肥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本项目按照“整体规划、分期供地、分期摘牌、分期实施”的方式建设。一期项目总投资约12亿元,建设内容为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特种砂浆三种产品研发生产基地项目,建设周期为:一期项目用地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挂牌,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投产,投产后3年内达产;二期建设内容另行协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的公告》。

  肥西县位于安徽中部、合肥西南、巢湖之滨,为合肥市管辖县,基础设施良好,通讯设施先进,电力充沛、交通便捷,公路、水路、铁路及机场构成了完善的立体交通网络,具有优越的区位条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投资环境优良。公司此次在肥西县投资建设东方雨虹合肥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旨在充分利用肥西县在交通区位条件、自然资源丰富、生态宜居环境、产业政策支持等方面的综合优势,立足公司建筑建材系统服务商的核心定位,践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节能建筑等国家战略,不断丰富绿色建材产品品类,提升产品品质,实现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探索并培育新材料领域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满足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因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扩大而带来的市场需求。按照协议约定,肥西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配合公司相关项目申报省重点项目,积极支持公司产品列入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工程及市政工程中优先使用;积极协助公司开展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此举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和积极影响。此外,华东地区是公司重要的产品销售市场之一,希望通过本次投资进一步扩大公司在华东地区的供货能力,促进产能分布的持续优化,以期进一步满足华东地区的市场需求,为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1、本次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2、本次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3、该项目的运作有赖于双方密切合作,未来能否达到合作预期,尚存在不确定性。按照协议约定,肥西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配合公司相关项目申报省重点项目,积极支持公司产品列入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名录,在政府工程及市政工程中优先使用;积极协助公司开展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此举将对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和积极影响,但具体影响金额尚难以预计;同时,具体支持措施可能因相关政策调整而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需通过招拍挂方式按程序合法竞拍本项目用地使用权,可能存在竞买不成功而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约定的建设用地的风险。此外,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5、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计划、建设时限、产值、税收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相关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此外,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开工建设、竣工及正式投产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6、本协议中有关产值、税收贡献等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亦将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2、《肥西县人民政府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雨虹合肥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1.《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关于在安徽合肥肥西县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及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项目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1年10月2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议案详情请见同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其他文件。

  上述议案须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需将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附件二)、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1)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日按照上文第1点登记方式的要求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按照上述登记方式的要求,凭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在会议现场办理登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271”,投票简称为“东方投票”。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投票。若本单位(本人)没有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决。本单位(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附注:1、如欲投票同意提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提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金山支行”)签署了《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B237210052),公司为上海银行金山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技术公司”)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扬子农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00051),公司为芜湖扬子农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东方雨虹”)之间在一定期限内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期限内最后到期的一笔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清泰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1)杭银字第000731号-担保03),公司为广发银行清泰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江苏银行“分期通”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编号:FQT20210001),公司为江苏银行北京分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以下简称“借款人”)之间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公司将向江苏银行北京分行推荐符合资质条件的下游经销商作为本次在江苏银行北京分行融资的借款人。公司对全部借款人的融资本金担保上限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187亿元的担保,其中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20,000万元,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50,000万元,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80,000万元;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授信总额度10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1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6,800万元,其中36,800万元为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20,000万元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上海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00,000万元;公司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17,850万元,均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芜湖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50,000万元;公司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68,000万元,其中40,000万元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28,000万元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杭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2,0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余额为21,468.76万元,均为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下游经销商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000,000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66,800万元(其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36,800万元,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0,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0,000万元;公司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22,850万元(其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17,85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5,000万元;公司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78,000万元(其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0,000万元,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8,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2,000万元;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金额为31,468.76万元,其中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1,468.76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99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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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主营业务:从事“防水、防腐、保温材料”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制造销售(除危险品),防水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技术公司99.69%的股权,股东游金华持有上海技术公司0.3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服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固定资产租凭业务;含易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的无储存批发[闭杯闪点≤60°C](以上经营场所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设计其他行政许可的,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自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2)若本合同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保证担保范围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及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律师、保全、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翻译、鉴证、公证费等)。

  (1)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为最后到期的一笔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2)基于主合同而产生的借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乙方同意这部分债权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保证范围为乙方与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借款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本次担保是为有效地帮助下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以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从而实现公司业务的稳定增长,亦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上海技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99.69%的股权,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上海技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本次公司对上海技术公司提供的担保中,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此外,本次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公司将采取经销商的资质准入、以自有的资产提供反担保及专款专用、控制贷款额度比例等的风险防范措施,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97,951.04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39%。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76,482.28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92%;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468.76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7%。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332,951.04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78%。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01,482.28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0.63%;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1,468.76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