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时代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卓越棘洪滩宏平路3号地项目涉嫌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结合《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轻微】“生产经营单位盐城市时代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全员不在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少2(含)人以内的;”,处罚标准为:处以2万元罚款。
案号青城住建罚〔2022〕3195号了解:城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盐城市时代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bob半岛在线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