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_2024年高级会计实务重要知识点发布日期:2024-05-20 浏览次数:

  东奥为考生们准备了2024年《高级会计实务》重要知识点的讲解,一起来学习吧!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以及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绩效目标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1)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3)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1)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2)年度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设定。

  (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以及相应的成本控制要求。

  其次,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

  再次,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最后,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其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

  再次,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最后,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1)基层单位设定绩效目标。按程序逐级上报。(2)中央部门设定绩效目标。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的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提交财政部;根据财政部的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财政部。

  ③设置指标值。指标值的设定要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设定。避免选用难以确定具体指标值、标准不明确或缺乏约束力的指标。

  ④加强指标衔接。强化一级项目绩效目标的统领性,加强一、二级项目之间绩效指标的有机衔接,确保任务相互匹配、指标逻辑对应、数据相互支撑。经部门审核确定后的一级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随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核批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由部门负责审核。

  ①高度关联。绩效指标应指向明确,与支出方向、政策依据相关联,与部门职责及其事业发展规划相关,与总体绩效目标的内容直接关联。不应设置如常规性的项目管理要求等与产出、效益和成本明显无关联的指标。

  ③量化易评。绩效指标应细化、量化,具有明确的评价标准,绩效指标值一般对应已有统计数据,或在成本可控的前提下,通过统计、调查、评判等便于获取。确难以量化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可使用分析评级(好、一般、差)的评价方式评判。

  原则上每一项目均应设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工程基建类项目和大型修缮及购置项目等应设置成本指标,并逐步推广到其他具备条件的项目。

  ①成本指标。反映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成本,体现了各方面成本的预期控制范围。

  包括经济成本指标(直接经济成本)、社会成本指标(对社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生态环境成本指标(对自然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等二级指标。

  ②产出指标。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等二级指标。

  原则上工程基建类、信息化建设类等有明确质量标准的项目应设置质量指标,如“设备故障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等。

  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原则上均需设置,时效指标根据项目实际设置,不作强制要求。

  ③效益指标。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直接和间接)、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等二级指标。

  对于一些特定项目,应结合管理需要确定必设指标的限定要求,如工程基建类项目和大型修缮及购置项目,考虑使用期限,必须在相关指标中明确当年及以后一段时期内预期效益发挥情况。

  满意度指标一般适用于直接面向社会主体及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以及其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不设满意度指标。

  名称要求简洁明确、通俗易懂;指标解释是对末级指标名称的概念性定义,反映该指标衡量的具体内容、计算方法和数据口径等。

  一是政策文件;二是部门日常工作(统计指标、部门管理/考核指标、部门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社会机构评比与新闻媒体报道等)。

  绩效指标值通常用绝对值和相对值表示,主要依据或参考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或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进行设定。

  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国际标准、行业国家标准、行业省级标准等,如涉及工艺、技术等指标时可采用;

  预算支出标准主要用于成本指标的取值,不得超出规定的预算支出标准设置目标值。

  A.直接证明法。指可以根据外部权威部门出具的数据、鉴证、报告证明的方法,通常适用于常见的官方统计数据等。

  C.情况说明法,指对于定性指标等难以通过量化指标衡量的情况,由部门根据设置绩效目标时明确的绩效指标来源和指标值设定依据,对指标完成的程度、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说明并证明,并依据说明对完成等次进行判断。

  E.趋势判断法,指运用大数据思维,结合项目实施期总体目标,对指标历史数据进行整理、修正、分析,预判项目在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数据趋势。

  统计部门统计数据;权威机构调查(统计);部门统计年鉴;部门业务统计;部门业务记录;部门业务评判,如项目成效、工作效果等定性指标;媒体舆论、问卷调查报告,如满意度等;其他数据来源。

  绩效指标分值权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一级指标权重统一按以下方式设置:

  A.对于设置成本指标的项目,成本指标20%、产出指标40%、效益指标20%、满意度指标10%(其余10%的分值权重为预算执行率指标,编制预算时暂不设置,部门或单位开展自评时使用,下同);

  B.对于未设置成本指标的项目,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满意度指标10%;

  各指标分值权重依据指标的重要程度合理设置,在预算批复中予以明确,设立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是按照完成比例赋分,同时设置及格门槛。主要适用于量化的统计类等定量指标。具体可根据指标目标值的精细程度、数据变化区间进行设定。

  对预算执行率而言,应按区间赋分,并设置及格门槛。例如,项目完成且执行数控制在年度预算规模之内的,得10分;项目尚未完成,预算执行率小于100%且大于等于80%的得7分,预算执行率小于80%且大于等于60%的得5分,预算执行率小于60%的不得分。

  其他定量指标应按比例赋分,并设置及格门槛。例如,完成率小于60%为不及格,不得分;大于等于60%的,按超过的比重赋分,计算公式为:得分=(实际完成率-60%)/(1-60%)×指标分值。

  三是按评判等级赋分。主要适用于情况说明类的定性指标。分为基本达成目标、部分实现目标、实现目标程度较低三个档次,并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四是满意度赋分。适用于对服务对象、受益群体的满意程度询问调查,一般按照区间进行赋分。例如,满意度大于等于90%的得10分,满意度小于90%且大于等于80%的得8分,满意度小于80%且大于等于60%的得5分,满意度小于60%不得分。

  C.原始凭证。例如,预决算报表、财务账、资产账、合同、签到表、验收凭证、网站截屏等。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部或中央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和指导、中央部门分级实施。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预算执行单位(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负责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

  (1)绩效监控范围。中央部门绩效监控范围涵盖中央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有项目支出。

  开展绩效评价是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和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已经形成覆盖重点项目支出、部门整体支出、转移支付支出、财政政策等全方位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建立了财政项目支出全过程绩效评价管理制度。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1)科学公正。(2)统筹兼顾。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3)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6)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1)绩效评价对象。①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②部门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③财政评价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指施。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②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③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④其他相关内容。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②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③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

  ③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负责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财政和部门评价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环节: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和范围;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收集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现场调研、座谈;核实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结论;与被评价部门(单位)交换意见;综合分析并形成最终结论;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财政和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