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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系列案例展播】“执行难”遇上“融资难”?法院释法明理解难题发布日期:2024-05-28 浏览次数: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菅某某名下一套房产,而该房产系被执行人菅某某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唯一住房,本案执行标的约15万元,案涉房产价值约70万元,直接处置房产会对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产生很大影响。

  法院综合考虑后向被执行人释明可以利用查封财产的融资功能进行借款,借款后优先清偿其欠付银行的款项。被执行人联系了多家融资公司,但考虑到法院已查封该房产,可能存在风险,融资公司不同意借款。法院向融资公司释明可在签订融资合同后将相应款项支付至法院或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法院可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最终被执行人与融资公司成功签订合同,并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亦是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当前,虽存在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的现象,但同时要注意到,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主动向被执行人释明可利用查封财产进行融资,并在被执行人融资困难时主动向融资公司进行释明,打消融资公司顾虑,最终促成双方成功签订合同,申请执行人顺利收回借款,本案顺利执行完毕。本案是人民法院以柔性执法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促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赢的一个缩影,对于引领守信践诺的社会风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半岛·BOB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