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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汇编 法宝双语案例发布日期:2024-05-23 浏览次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期间,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享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公司在某一年度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此年度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自行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计算具体费用。

  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造成工伤的,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同时申请工伤鉴定,此为受害人的权利,第三人、保险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因治疗所支出的住院费、医药费等费用,只能获得一次赔偿,即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不得再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的部分,权利人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的,应予支持。

  三、昆山盛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诉昆山奎冠电子有限公司要求分担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并承担未缴纳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上述约定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做出的,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该约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因劳务派遣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因此,劳动者因工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原则上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是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者和劳动者付出劳务的主要受益者,对被派遣员工依法负有保障其劳动安全的责任,其不能因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相关约定,而对派遣员工的劳动安全保障漠视不理。因此,此种BOB·体育综合APP下载情形下,对于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受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劳务派遣单位负有赔偿责任,同时,用工单位应适当分担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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