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半岛在线登录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尊老、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案件,通过司法手段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值此重阳节到来之际,“双城”法院从审理的案件中甄选了一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予以发布,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该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反家庭暴力、为老年人设立居住权、老年人再就业、为老年法定继承人保留“必留份”等主题,旨在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老年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依能力,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冶某某诉女儿达某某、女婿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成年子女“啃老”,父母起诉返还的应予支持
杨某某诉刘某甲、刘某乙赡养费纠纷案——子女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解决父母的养老问题
黄某与徐某遗嘱继承纠纷案——自书遗嘱应为老年法定继承人保留“必留份”份额,若未保留,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周某某诉邓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利用遗赠扶养协议侵占被扶养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
陈某某等诈骗案——被告人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诱骗老年人以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购买收藏品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曾某某系周某某的母亲,现已近85周岁。曾某某称,周某某不仅不赡养曾某某,还经常辱骂、踢打曾某某,上门吵闹让她不得安宁。社区工作人员、民警多次劝解,周某某仍然屡教不改。周某某的种种行为令曾某某非常心寒,为了保障自己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请求法院裁定禁止周某某对曾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本案中,周某某经常性谩骂曾某某,并到曾某某住处吵闹,结合曾某某在本案中举示的证据,以及周某某在本案审查中对曾某某仍然有辱骂行为,可以认定申请人曾某某现在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为避免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周某某对申请人曾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
本案系向老年人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随着年龄增大、身体衰老等原因,老年人在和家庭成员的相处中逐渐成为弱势一方,成年子女应当赡养照顾老年父母,让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但是,部分成年子女因家庭琐事、财产分配等原因辱骂甚至殴打父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否定性的评价。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时向老年人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周某某对曾某某实施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及时制止了子女的不法行为,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冶某某诉女儿达某某、女婿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成年子女“啃老”,父母起诉返还的应予支持
达某(已故)系冶某某配偶。达某某系达某与冶某某之女,曹某系达某某配偶。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期间,冶某某夫妇与达某某夫妇共同生活。2017年4月,达某设立公证遗嘱,指定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均由达某某继承。2020年8月,达某去世。达某某夫妇与冶某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冶某某夫妇银行卡由达某某管理。达某某从冶某某银行账户支取20余万元,从达某银行账户支取868817元。冶某某认为,达某某、曹某在冶某某夫妇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达某上述款项,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冶某某夫妇生活开支。上述款项系冶某某夫妇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达某某、曹某连带返还冶某某434408.5元。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年人对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权益。子女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达某某夫妇与其父母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父母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进行取款、购物等民事活动,将银行卡交由达某某管理,但不能必然得出达某将其银行存款赠与达某某的结论。子女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不应以此当然地花费父母财产,并主张照顾或护理费用。达某某超出达某正常生活开支,对达某银行存款进行支取占有,侵害冶某某、达某民事权益,遂判决达某某返还属于冶某某的财产份额为385658元,曹某应对达某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系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近年来随着社会节奏加快、生存压力加大,加之各种价值观念冲击,敬老、爱老意识有所淡化,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涉及子女与父母、亲属之间等家庭内部财产权益纠纷,是司法实践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应有之义。本案充分查明了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对成年子女强行“啃老”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具有重要意义。
杨某某诉刘某甲、刘某乙赡养费纠纷案——子女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解决父母的养老问题
刘某某与谭某某(女)婚后生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某与谭某某于1986年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刘某甲、刘某乙由父亲刘某某抚养。1987年,杨某某与刘某某及刘某甲、刘某乙开始共同生活居住。1997年,杨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杨某某认为,杨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形成了事实上的继母与继子女关系,且刘某某也认可刘某甲、刘某乙一直是由杨某某在抚养。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未再婚,且患有恶性肿瘤,无能力自行解决养老问题,遂诉请判决刘某甲、刘某乙每月支付杨某某赡养费、医疗费。
本案系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因赡养问题引发的纠纷。因年代久远,双方形成抚养关系的事实难以查清。但考虑到杨某某目前孤身一人、居无定所且疾病缠身,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开展多次调解工作,通过释法明理,打开双方心结,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刘某甲、刘某乙以其共同所有的房屋为杨某某设立居住权,由杨某某居住使用该房屋,刘某甲、刘某乙不得打扰杨某某在该房屋的居住使用。
本案系为老年人设立居住权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民法典基于充分发挥房屋的利用效能、尊重所有权人的自主意志,实现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的目的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人可在自己房屋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以帮助居住权人实现住有所居。本案中,杨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因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刘某甲、刘某乙愿意赡养照顾继母的晚年生活。经过释法明理,刘某甲、刘某乙最终同意通过设立居住权的方式,解决杨某某的养老问题。本案调解修复了继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感情关系,有效维系了家庭社会稳定,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解决类案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黄某与徐某遗嘱继承纠纷案——自书遗嘱应为老年法定继承人保留“必留份”份额,若未保留,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被继承人黄某某与唐某于1997年登记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黄某。2021年黄某某订立自书遗嘱一份,认定其单独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归黄某继承。被继承人黄某某的父亲于2013年去世,其母亲徐某目前由其两个女儿负责照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2年,黄某某因病去世。原告黄某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继承人黄某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由黄某继承。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黄某某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黄某某死亡时,其母亲徐某及其女儿黄某均系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被继承人黄某某生前所立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本案应当适用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黄某某在其所立遗嘱中确定该房屋由黄某单独继承,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黄某某死亡时其母亲徐某已年满93周岁,明显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徐某的日常生活需要他人进行护理和照顾,且其名下无自有住房,其虽有稳定的养老保险金收入,但该养老保险金收入相较于本地生活水平则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住房及人员护理的需求,由于黄某某在遗嘱中未能为其母亲徐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故综合考虑徐某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居住条件、子女的赡养情况,酌情为徐某保留被继承人名下房屋10%的产权份额,剩余90%的产权份额由黄某继承。
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自主决定其个人财产的分配方式,系遗嘱自由的体现。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没有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上述规定被称为“必留份”制度,该制度旨在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维护其基本的生存权利,系对遗嘱自由的一种合理限制。其中“缺乏劳动能力”是指该继承人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没有生活来源”是指继承人没有固定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也无法从他人或者社会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
本案中,徐某系遗嘱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年迈且明显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其养老保险金收入相较于本地生活水平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住房及人员护理的需求,但遗嘱人未为其保留相应的份额,法院综合考虑继承人徐某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居住条件、子女的赡养情况,酌情为徐某保留被继承人名下房屋10%的产权份额,既尊重了被继承人个人意愿,也体现了对的关怀和保护。
周某某诉邓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利用遗赠扶养协议侵占被扶养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
周某某系孤寡独居老人,配偶于2002年2月过世,两人未生育子女。2014年,周某某、邓某某在棋牌室相识后日渐熟络。后邓某某主动提出照顾周某某的日常起居、衣食住行。2019年6月,周某某、邓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周某某去世后将其居住房屋内的电器、家具等个人财物赠与邓某某,邓某某负责周某某的吃穿医疗及养老,邓某某在周某某生前不得转移、处置周某某个人财产。此后,邓某某并未按协议妥善照料周某某的日常生活,且在未经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支取周某某的个人存款,拒不配合周某某核查账目。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返还相应财产。
本案系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产生的纠纷,扶养人并未完全履行扶养义务,反而利用遗赠扶养之便,转移侵占被扶养人财产,严重侵犯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加强释法明理工作,严厉指出了邓某某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不当行为。邓某某也认识到并主动承认错误,积极与周某某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双方之间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并在扣除扶养费用后返还周某某16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利于弥补社会救济不足,帮助孤寡老人妥善解决养老问题。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但也应当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本案在查明的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协商,对利用遗赠扶养协议侵占老年人财产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解除了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并由扶养人向被扶养人返还财产,制止了扶养人不当侵害被扶养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有力的保护了被扶养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冯某,女,出生于1964年3月。2022年8月,冯某在某火锅店从事保洁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合同,某火锅店也未为冯某购买工伤保险。2022年10月,冯某在店里打扫卫生时不慎摔倒导致右脚受伤,后经送医治疗,其伤情诊断为右脚骨折。
某火锅店认为冯某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并非适格劳动者,且双方对于冯某伤情鉴定事实存在较大争议,为解决因受伤产生的工伤待遇问题,冯某向锦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赔偿类纠纷产生后,劳动者往往需经历确认劳动关系或确认用工主体责任、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繁杂的工伤赔偿流程才能得到赔偿款。考虑到冯某年龄较大,且因受伤导致行动不便,为切实降低当事人诉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承办人主动加强前置环节调解力度。一方面,结合已掌握的事实情况强化庭前释法说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审理结果就责任承担问题积极与用工主体沟通释明;另一方面,引导双方减少核心利益诉求分歧,以空间换时间,就调解金额互商互让,促进受伤老年劳动者及时获得赔付。最终,在承办人努力下,考虑到冯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某火锅店一次性支付冯某调解金额42000元,双方争议实质化解,案件用时不足60天。
案件办结后,锦江法院针对老年人口就业重点领域向餐饮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协会加强对老年劳动者工伤保险投保覆盖宣传,引导经营企业投保商业型雇主责任险,合理分散用工风险。
随着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和健康状况的改善,无论是基于国家相关政策引导,还是老年人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老年人口再就业意愿亦在不断增强。部分退休再就业劳动者已不具备办理医疗、工伤等常规劳动者社会保险条件,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也较少购买商业保险,导致超龄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相比,在劳动权益方面更缺乏保护。关注老年人就业问题,发挥“银发打工族”经验优势与社会价值,构建老龄化友好型社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系老年人再就业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例,锦江法院充分关注以冯某为代表的老年人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靠前强化案件办理效果,有效缩短老年人劳动权益兑付周期,并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引导相关企业探索老年人口用工新模式,彰显出司法助力老年群体劳有所获、劳有所保的强大保障作用,对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实现人生价值,提升老年群体满足感、获得感具有积极意义。
陈某某等诈骗案——被告人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诱骗老年人以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购买收藏品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赵某、李某某出资注册成立重庆某收藏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设立业务部、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陈某某等人招募大量工作人员后,安排业务部员工以话术、发传单、赠送免费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客户到公司,向老年人介绍该公司销售的钱币、玉玺、邮票等,谎称该收藏品具有较大收藏价值,短期内可实现巨大升值,并作出公司可高价回购、高价代卖、上市交易、组织拍卖或定期返利的虚假承诺,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以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购买收藏品。2014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陈某某、马某某、胡某某三人共骗取1213名被害人7036302.29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胡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胡某某八到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系一起以销售收藏品为名实施的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通过话术、赠送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其公司,夸大其收藏品的收藏价值,打着高价回购、上市交易、定期返利的幌子,诱骗老年人以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购买收藏品,致使老年人财产受损。该案警示老年人,收藏品投资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在不具备相应鉴别能力时,应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购买,不能轻信陌生人的推销、宣传,且在投资前要与子女或亲朋好友沟通,听取他人意见,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陷入骗子设好的圈套。
于某98岁、唐某92岁,于某与唐某于197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于某与唐某均称:于某与前妻生育了女儿于某甲、儿子于某乙,唐某与前夫生育了儿子赵某甲、儿子赵某乙、女儿赵某丙。婚后于某、唐某、于某儿子于某乙一家及保姆共同居住在于某单位分配的房屋内。2020年于某因病一直住院,2023年8月,唐某搬离共同生活住所在外租房居住,唐某称其搬家的原因系于某乙逼迫导致。于某以唐某隐匿财产以及不关心于某为由而提出离婚。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准。本案中,于某与唐某虽系再婚,但婚姻生活长达46年,有着很好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于某与唐某均已年迈,双方之间更多的是情感陪伴,2020年于某因病住院,于某与唐某由此分居,并不表示二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达到需要离婚的地步。于某与唐某感情深厚,相互之间的关心、体贴与鼓励,更有利于双方精神愉悦、安享晚年。因此,只要于某、唐某与子女能妥善处理彼此间的矛盾,于某与唐某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加之,于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于某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于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基础,特别是老年人的婚姻,更多的体现在生活上的相依相伴、精神上的理解共情。于某与唐某再婚时,双方都有过一次婚姻经历,现于某98岁、唐某92岁,婚姻生活长达46年,唐某自己生活无法自理,于某也已住院4年多,不能据此认定双方感情破裂。本案的主要矛盾并非于某与唐某的夫妻矛盾,而是双方与对方继子女的矛盾。法院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希望子女能够学会换位思考,加强沟通,让自己的父母能够真正安享晚年,也希望老年人不要轻言放弃、积极挽救自身婚姻,相伴白首。
原标题:《案例发布丨重庆渝中法院与成都锦江法院联合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