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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增补工作的公告发布日期:2024-10-0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专业能力水平,促进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健康发展,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本院决定对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增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增补对象为三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最终确定的在册三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为25家。

  在盐城市辖区内依法成立的尚未进入全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以及异地上述社会机构在盐城市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向本院申报入册:

  (二)有充足人力资源完成破产案件管理工作,2023年1月以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具有律师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人员不少于10名,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响水、滨海、阜宁地区社会机构的上述执业人员数量可放宽至不少于6名。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社会机构任职。

  (一)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行业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逾两年;

  (2)本机构具有执业证书人员数量、名单(注明开始在本机构执业的时间)、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本机构2023年1月以来为执业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

  (3)本机构破产业务团队人员基本情况说明以及体现执业能力水平的证明材料。

  (4)本机构2021-2023年的年度营业收入、纳税凭证及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5)2021年以来本机构集体或个人(目前仍在该机构)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政法委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复印件。

  (1)本机构执业人员(目前仍在该机构)2021年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或有一定影响的研讨会、论坛上发表的与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有关文章的证明材料。(最多不超过5篇)

  (2)本机构执业人员(目前仍在该机构)2021年以来承办的胜诉民商事纠纷案例、审计案例、清算案例被评为市级以上获奖典型案例的证明材料以及承办人的作用发挥说明。(最多不超过5个案例)

  (1)行业主管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机构及其成员近两年未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证明。

  本院成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增补调整工作。具体申报和评审程序如下:

  申报入册社会机构应于7月31日前(过期视为放弃)向本院现场提交上述材料内容(须形成目录并按序编码装订成册)一式十五份,同时提供电子版材料(形成一个PDF文件用U盘现场拷贝)。本公告中所涉相关数据未作特别说明的,截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申报入册社会机构必须如实提供材料, 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经查实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已增补入册的取消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资格。报名材料提交后,本院不予退还。

  申报入册社会机构的破产事务团队负责人通过5分钟PPT介绍展示该机构的业绩规模、专业经验、职业责任保障以及破产事务团队基本情况,并现场回答有关破产业务方面的问题。业绩展示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本院监督管理委员会采用书面审查、实地考察、询问等方式核实申报入册社会机构具体情况,结合业绩展示情况对申报入册社会机构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高低确定拟入册的社会机构名单。

  拟确定入册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单将在本院微信公众号、网站及盐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十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单位和个人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公示期届满后,本院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不予入册。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经审定后,本院将在本院微信公众号、网站及盐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

  原标题:《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增补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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