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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研究报告发布日期:2024-09-29 浏览次数:

  作为2023年中国反垄断案例系列研究报告的一部分,本报告聚焦于2023年的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

  2023年是后疫情时代的第一年,是经济生活重启的第一年,在反垄断行政执法领域,态势如何?

  案例是法律人的教科书”。作为中国反垄断领域的从业者和研究者,笔者长期收集、汇总和研读反垄断案例。作为2023年中国反垄断案例系列研究报告的一部分,本报告聚焦于2023年的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

  笔者整理了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的以及公开渠道可获取的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共计768起(见文末数据来源说明),其中包含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例707起,和包含附条件批准4起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在内的其他61起行政处罚案件。

  2023年全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部分省份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共计768起反垄断执法案件。具体如下:

  ○ 无条件批准707起,总局查处的无条件批准案件355起,占比约46%,各省局查处的无条件批准案件352起,占比约45%;

  3. 垄断协议案件15起,占比约1.8%,其中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有14起,纵向垄断协议仅1起;

  同比去年,2023年的案件仍是行政垄断案件数量居多,而经营者集中(不计算无条件批准案件)案件有所减少。

  注:一起案件同时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横向垄断协议两种行为,同时计入两种垄断行为类型,在后续统计中,该案不会被重复统计;

  考虑到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较多,对统计结果的影响较大,在后续统计中,不再将此部分案件纳入统计范围。下文的统计基础为除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之外的61起案例。

  2023年行政执法机构公布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数量为61件。2018至2021年间,反垄断执法机构每年公开的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其中2021年公开的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共167起,同比激增263%;

  自2021年起则呈案件数量逐年减少趋势,但仍然保持了相对较高的案件公布数量。2023年的案件数部分来自于民生领域专项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围绕医药、公用事业、汽车、日用消费品、建材等领域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问题集中处罚并公布了多批案件。

  2023年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罚机构分布于市场监管总局及我国21个省级行政单位,地方局查处案件较多的有:浙江省市监局(6起)、辽宁省市监局(5起)、黑龙江省市监局与贵州省市监局(各4起)。

  与2022年相比,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两类案件处罚数量基本与去年持平,案件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集中类案件中,市监总局做出附条件批准、不批准的案件减少。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案件为5起,分别为1起同时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的案件(远大-汇海案),以及4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共涉及3种案件类型。

  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直接管辖或授权省市监局管辖跨区域、案情复杂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及总局认为有必要直接管辖的重大反垄断案件,而区域性案件一般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本机关名义处理。[1]

  除4起经营者集中案件外,由总局查处的案件有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案。该案涉及原料药垄断、垄断行为的竞争损害影响延及全国范围内的涉案药品制剂企业,所涉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两种,罚没金额合计2.85亿元;而在2022年则没有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的案件。

  从行业分布上看,2023年61起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中,高发行业包括:医药(7起)、共享(电)单车(6起)、燃气(6起)、建筑建材(4起)、工程工业(5起)等。

  医药领域依旧是反垄断案件高发领域,与2022年相比所分布的案例数量有所减少,但仍是高额罚单频出。

  6起共享单车案件全部为表现形式类似的行政垄断案件,并且涉及含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文件,可见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发现并帮助查处更多的行政垄断现象,是国家近年来对建设统一大市场所作出努力的成果表现。

  分布于公用事业领域的有6起涉及燃气的案件和2起分别为涉及供水和供热行业的案件,4起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4起为行政垄断案件。公共事业领域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同时涉及的行政管控较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的高发领域。

  2起为垄断协议案之外,其余案件均为行政垄断案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主体的反垄断培训教育,加强反垄断法的宣传。

  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多批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2023年共公布三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共计37件行政处罚案件,占总局全年公布案件的60%以上。此类案件多分布于医药(原料药、成品药)领域、供水、供热、供气、物业、能源等民生聚焦领域。民生领域与消费者息息相关,重视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有利于阻止实施垄断的经营者将消费者福利转移为自身的垄断利益,切实保障人民的日常消费福利不受损害,是反垄断执法应做之举。[2]

  2021年,共计84起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4%;2022年互联网相关行业的案件共计26起,占比20%,其中大部分为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涉及中国大型互联网公司,如腾讯和阿里巴巴;自2020年底中央工作会议强调对平台经济反垄断后,市场监管总局继而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防止互联网资本无序扩张”的政策引领、配套反垄断法律法规指导下,促使了2021年、2022年互联网行业多起高额处罚的诞生,以至2021也被称作中国反垄断“大年”。[3]

  而2023年并未出现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笔者认为这与前两年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存量清理以及”大年“期间的严厉处罚的监管威慑效果有关。同时也与疫情后,国家关注民生、注重经济复苏活动的态度相关。

  反垄断执法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性,有学者将我国自1994年全功能接入互联网到现在,大致划分为三个不同时期,(1)发展优先时期(1994—2012年),互联网作为高新技术与信息通信产业的一部分,国家采取类似于发达国家的放松监管政策。(2)双轨制时期(2012—2020年),对平台舆论动员能力加强管理的同时,产业发展层面继续坚持包容审慎原则,互联网新经济也得到逐步发展。(3)治理体系全面构造时期(2020年—)。从2020年年底开始,以蚂蚁中止上市为发端,国家对滴滴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对阿里巴巴、美团“二选一”行为高额罚款等事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受到高度重视,进入到治理体系全面构造时期。[4] 目前国家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监管仍处于监管体系构造以及常态化监管持续推进的阶段,虽然从2023年反垄断执法案例的数据来看,现阶段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监管有所放缓,但伴随着产业升级、工业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互联网领域可能仍是反垄断监管的重点。

  笔者统计了2023全年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罚金额以及没收金额,其中案件罚没总额过亿的有4起,其中1起超过10亿,该案行业分布在医药领域。

  在2021年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中,有14起案件处罚超千万、7起案件超1亿;2022年,有5起案件处罚额上千万,1起案件破亿。2023年处罚情况因案而异,但医药行业在整体上受罚金额较大。

  医药行业容易形成寡头市场,2023年出现同一经营者反复实施/参与多个垄断行动的现象(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津药药业系列公司),印证了这一点;

  与过去对比,2023年的公用事业行业案件数略有减少,但出现了公用事业领域中罚没数额特大的案例(南京中燃案合计罚没5040.07万元)。

  3起案件适用没收违法所得,其中上海上药被没收违法所得3.38亿元,武汉科德被没收违法所得6.17亿元,数额较大;

  处罚金额上,70%的被罚经营者罚没金额超千万、40%破亿,高额罚单基本集中于医药行业的案件,公用事业案件出现一起高额罚单。

  2023全年公布的61起案件中,有15起案例涉及垄断协议,其中14起涉及横向垄断协议、其中一起案件同时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仅1起案例涉及纵向垄断协议。

  处罚金额上,仅有2起案件的罚款破亿(1.74亿元、1.36亿元),3起案件超千万,其余罚款数额均不高。

  其中一起横向垄断案例适用宽大制度,对罚没金额按照其20%的幅度予以处罚。

  2023全年公布的61起案件中,有4起案例涉及经营者集中,此外还有707起案例被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执法机构2021-2022年加快完成了存量案件清理工作,2023年无新处罚,可推知经营者主动申报的情况良好,反垄断常态化监管的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意识加强;

  4起附条件批准案例中3起适用了中止计算审查期限,含中止期间、整体耗时大致在200-300日区间分布,相比去年、整体审查效率有所提高。

  新法新增垄断行为类型第四十条“妨碍市场进入/实行不公平待遇”在3起公示案例中被援引,而新增“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报“的方式在过半数案例中所体现,可窥见新法在行政垄断执法领域的落实和运用。

  公平竞争审查,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

  全年35起行政垄断执法案件中,26起案件涉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其中,“设置准入名录库”、“要求企业注册地必须在本地”、“优先本地经营者”为频发违规文件表现形式;另出现同类/相同违规文件同时或先后被查处的情况,如分布于测绘行业的4起案件。

  共享(电)单车行业案件最多,有6起,涉及垄断情况可参见《公平竞争审查细则》中“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实施特许经营”的现象;工程、工业行业(5起),与城市基础建设相关,均涉及本地保护;测绘行业(4起)及供气行业(4起)。

  所有案件均由地方局执法、执法机构分布共涉及18个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测是由于行政垄断的地域性特点;

  涉及的行政垄断行为类型显示行政机关的地方保护显著,如分布于工业工程行业的案件均为阻碍外地经营者市场进入/优先本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的垄断行为。

  通过对所有案件的梳理,笔者按照垄断行为类型,分别列举出一些值得关注的案例:

  1、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同时涉及两种垄断行为

  该案同时涉及两种垄断行为、行为之间相互关联,同时该案涉及原料药、罚没合计破亿,具有典型意义。

  当事人远大通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迫使下游制剂企业向其低价销售成品药,同时也以此为条件,与唯二拥有该原料药资质的竞争关系药企汇海达成协议、要求其不参与原料药市场的竞争,从而排除了原料药市场上的竞争制约、达到一家独大的效果。远大通过向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横向达成垄断协议的“组合拳”,最大化了自身的非法竞争优势地位,造成了较大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两当事人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以下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全国仅有当事人两家企业具有涉案原料药的销售资质,为竞争关系。双方通过垄断协议约定,汇海停止销售涉案原料药,远大通过承诺自己及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汇海销售涉案原料药的制剂,再以高价回购方式进行补偿。该行为构成“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垄断行为。通过约定不竞争和不竞争利益补偿的协议,为横向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如专利药品反向支付协议也遵循了相同逻辑。

  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远大医药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针对汇海,没收违法所得3092万元,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的罚款412万元,合计35,05万元;

  针对双垄断实施者远大医药,没收违法所得1.49亿元,处以2019 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1.36亿元,合计2.85亿。

  该案是2023年处罚金额最高的垄断案件,同时也是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路径对具有纵向关系经营者之间联合垄断行为进行认定分析的案例,具有典型意义。

  当事人为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与与武汉汇海为首的三家关联企业两方。汇海方控制了中国硫酸多黏菌素B原料药供应,与上海上药合作生产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并密切配合共同高价销售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当事人双方配合,在原料药销售环节安排38家医药经销公司流转过票、层层加价,导致原料药价格畸高,进而造成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价格,严重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患者利益和公共利益。

  当事人双方共同合作垄断了原料药进口和供应、制剂生产和销售等整个成品药产业链,若将二者区分为原料药供应商、制剂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纵向关系来看较难厘清竞争关系,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其作为整体来看、运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路径分析则更为直观和清晰,具有典型意义。

  上海市监依据新修《反垄断法》对当事人处2022年度销售额3%、8%的罚款,罚没款共计12.19亿元,是全年最高额罚单,同时也是罚款比例最高的一起案件。

  然而由于新反垄断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修改上无过多变化,该案并未明显体现适用新旧法在法律责任上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汇海在2023年的两起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均被查处。

  1、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游船公司等7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适用宽大制度

  该案为2023年新年公示的首起案例,其中,作为垄断协议发起人的当事人之一由于为首个主动报告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得以适用宽大制度,在较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责任。

  由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游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牵头,7家游船经营者签订《太平湖游船公司联合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所有客船和快艇都统一挂牌轮流出航,统一游船客运价格和每次出航提取的成本费用,按照各公司占有船只比例进行分成。所有公司都执行了协议的内容。当事人行为涉及“固定价格”的价格垄断和“分割销售市场”的数量垄断行为。

  达成并实施上述垄断协议行为起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4日,仅2个月,随后自动解除协议并停止行为,由7家邮船公司自主定价。且垄断协议的发起人首先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因此当事人获得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中第十条、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中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20%的幅度予以降低处罚。

  《反垄断法(2022)》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第二条便谈及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的意义——“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相对更为稳固,同时也具有高度隐秘性,如果相关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将大大降低执法机构发现并展开调查的难度…节约行政执法成本,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适用宽大制度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由于未被反垄断查处,笔者未将该事件纳入反垄断数据分析范围。鉴于其对新法框架下反垄断柔性执法精神体现的典型意义,在此进行简要分析。

  2023年6月20日依法约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防范垄断风险[5]。四家企业作为发起人,签署了《互不挖人公约》,倡议不挖人、不拆台等,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前述行为有违《反垄断法》精神,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在约谈中要求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行为危害后果,规范经营行为并全面自查自纠。该约谈被纳入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新《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约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首次对劳动力市场公开表达竞争关注。除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亦支持经营者自查自纠的形式。

  总局2023年中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其中提到“自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管部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13件、执法约谈8件”,可见约谈制度已在一定范围内切实适用。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1、附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股权案:首起未达到申报标准立案的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例

  该案为分布于医药行业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例,入选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为首例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是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例。

  收购方先声药业销售巴曲酶原料药,与全球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以下简称巴曲酶原料药)唯一供应商瑞士DSM签订协议成为中国境内市场唯一可以销售巴曲酶原料药的公司,控制了中国境内巴曲酶原料药销售市场。被收购方托毕西是目前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唯一生产商,巴曲酶注射液为该原料药在中国境内的下游唯一应用。先声药业与托毕西存在原料药供应的纵向关系;同时,先声药业正在从事巴曲酶注射液研发,与托毕西存在横向重叠。

  经审查,反垄断执法机关认为该项集中可能导致排除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其他经营者的潜在进入和集中后实体原料封锁的实施,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先声药业曾于2021年因滥用在中国巴曲酶浓缩液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拒绝向托毕西供应原料药而被罚1.007亿元,试图通过拒绝供药迫使下游制剂企业向其出售股权、退出市场,独家生产中国巴曲酶注射液[6]。

  巴曲酶注射液是一种降低纤维蛋白原药物,在全频听力下降突发性聋的治疗上难以被其他药品替代。医药紧密关系民生。本案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既打破了上游原料药销售环节垄断,为下游注射液市场保留竞争者,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又直接惠及患者,集中实施后巴曲酶注射液即降价20%以上,单支药品降价约40元,有力保障了患者利益[7]。

  该案所涉股权收购交易并没有触发申报标准,但当事人自愿进行了申报,市监总局对其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进行了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

  新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就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赋予市监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的权利。

  同时该案也顺应了新法对“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的强调。《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要求“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医药行业,特别是原料药,为民生领域的重要细分领域。早在2021年发布的《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就已经针对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定,

  “当该品种原料药经营者数量较少,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较高时,经营者实施的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主动申报。 原料药领域的经营者集中未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笔者认为,即便当事方未主动申报,在“分类分级审查制度”的强调之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会在重点审查过程中依法调查、要求当事人申报。因此原料药经营者实施集中前应当谨慎自查,必要时主动申报以快速进入反垄断审查程序。

  先声药业通过独家合约的方式作为境内唯一的原料药供应商,与托毕西存在纵向关系,集中后实体可以轻易实施原料药封锁。就该竞争影响隐患,决定对上游附加“解除先声药业与DSM在中国境内独家、排他供应巴曲酶原料药的协议约定”的限制性条件以破除先声药业在上游的绝对控制力,并辅以“保障临床常用规格的巴曲酶注射液用药需求、下调终端价格不少于当前挂网价格的20%”的限制条件,全方位保障原料药下游市场的充分竞争。

  同时,先声药业正在从事巴曲酶注射液研发,虽并未研发成功、但为最具有潜力的市场进入候选人,与托毕西存在未来可能的横向重叠。就该竞争影响隐患,决定附加“剥离先声药业在研巴曲酶注射液业务。向剥离买方承担巴曲酶原料药供应义务,并为剥离买方与DSM达成直接供应关系提供必要协助”的结构性限制性条件。

  该案在上下游纵向关系以及潜在竞争者横向关系的竞争分析,和为减少或消除竞争负面影响效果的附加限制性条件做法上值得借鉴。

  通化市自然资源局案、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案、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案、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案。

  四起案件均为限定交易垄断行为,当事人制定印发文件设置不合理的 “多测合一”名录库,限定建设单位仅可选择名录库内测绘单位开展相关测绘活动,排除、限制了测绘市场公平竞争。

  四起案件均发生在在辽宁省,笔者猜测,这是辽宁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地市的文件违规,因此进行集中处理。

  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同时涉及“妨碍市场进入”、“强制从事垄断行为”和“限定交易”三种行政垄断行为类型。

  当事人在市中心城区燃气经营的管理过程中,通过组织会议并下发会议纪要、印发文件通知等形式,以行政手段推动企业整合经营,将原本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充装企业和液化气经营网点进行整合,在已整合的区域不再审批新的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和经营网点,导致液化气用户只能购买经整合后的充装企业挂靠的液化气经营网点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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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还强制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当事人组织企业签订《联合经营协议》《液化气门市部承包经营合同》,划分市中心城区液化气市场份额,制定价格动态调整测算表,指导企业统一本属于完全市场竞争领域的瓶装燃气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促成充装企业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另外,当事人还在遵义市瓶装燃气钢瓶管理的过程中,在原本应当自由竞争的瓶装燃气钢瓶检测市场上指定遵义市某钢瓶检测有限公司统一检测,排除、限制了其他瓶装燃气钢瓶检测公司的公平竞争。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废止相关文件,消除相关后果,恢复市场公平竞争,将原保留在市级的城镇燃气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到县(区)级。当事人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从案件数量上看,较2022年有所减少,主要是经营者集中案例减少,这一定程度上说明经济活动较少,经济态势趋于严峻。

  从案件涉及行业看,聚焦于民生相关领域,包括医药,公用事业,建筑建材等,其中医药行业案件略多,互联网行业则涉及的比较少。

  从法律适用上看,经营者集中及行政垄断领域的新法适用情况良好,但在其他两种行为类型中仅有1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适用了新法。

  “新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补充了经营者上年度没有销售额时罚五百万以下的情况,将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情况的顶格处罚从五十万提升至三百万;补充了个人责任,一百万以下罚款;将对行业协会的顶格处罚从五十万提升至三百万。同时,新修《反垄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设置罚款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加倍罚款,处罚力度大幅度加强。”

  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也算不上新法了,然而惩罚性赔偿尚未见到,关于行业协会、帮助实施者者责任的高额罚款案件也未见到。

  本研究报告筛选的案件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告的行政执法案例。本文通过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及其他搜索引擎检索,笔者尽最大努力汇总了所获得的2023年全年公开公示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但囿于各地方执法机构反垄断案例公示并不全面,案例统计结果无法覆盖所有查处案件情况。本文希望作为参考以展示中国垄断协议行政执法案件的全貌。具体案件数据来源情况请见文末“数据来源说明”部分。

  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授权各地方机构反垄断执法权限,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选择公示案件,但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执法机构必须进行案件公示。本团队的案例检索亦显示、并非所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都会进行公示,允许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决策是否公开案件细节。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由于没有系统性官方公示,行政执法案件散落在国家与各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官方网站,本报告所基于的案例数据的检索方式主要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搜集,并以其他各类案例数据库及搜索引擎检索作为补充以核对,如,笔者使用相关关键词,在“百度”、“微信搜索”上进行补充检索。

  根据我们的案例搜集显示,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公示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案例之外,反垄断执法案例零星散落于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或新闻报道中,并且区别于国家局全面翔实的案件公示,地方局通常仅在新闻报道中提及部分案件的不完整信息,因此难以获悉案件全貌,故无法纳入讨论范畴。

  因此,我们的案例研究报告基于的数据以有完整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案例为准(主要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案例)。另外,当地方局与国家总局对同一案件均进行公示时,通常地方局的公告时间早于国家局,我们的案例分类汇总依据公示时间以最早的完整公示为准。

  虽然笔者已尽最大努力收集案例,试图勾勒中国行政执法案件的全貌。由于客观因素限制,力有未逮,所呈现的结果有不尽人意之处,希望能够成为读者反垄断学习路上的同伴。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2] 张永忠:《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福利标准:理论确证与法律适用》,载《政法论坛》2013年第3期。

  [4] 周汉华:《论平台经济反垄断与监管的二元分治》,载《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

  [5] 《市场监管总局约谈四家生猪养殖企业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和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6]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先声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7]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重庆永康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4.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5.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6.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8.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9.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10.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南京市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1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北京市围棋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12.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贵州省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13.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重庆市巴南区八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16.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部分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湖南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部分会员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

  18.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19.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安徽省蚌埠市安液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鑫源气体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游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3.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4.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纠正通化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5.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建德市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6.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7.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纠正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8.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德安县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9.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纠正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0.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纠正平罗县财政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2.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邵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3.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永兴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4.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5.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宜宾市珙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6.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定南县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7.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纠正宁波市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8.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9.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纠正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0.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1.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纠正花溪街道办事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2.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3.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金华市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4.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5.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6.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7.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牡丹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8.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厦门市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9.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依法调查处理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50. 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佳木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51.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纠正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52.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53.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遵义市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54.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55.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56.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57.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58.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博通公司收购威睿公司股权案 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59.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 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60.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 迈凌公司收购慧荣科技公司股权案 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6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解除丸红公司收购高鸿公司100%股权经营者集中限制性条件的公告

  6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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