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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展示(十)—— 金花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发布日期:2024-09-15 浏览次数:

  2020年8月6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花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违法,并对其给予相应处罚。

  在金花股份公司数项关联交易行为触及信息披露时点而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情况下,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应为金花股份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最早日期,即应依据涉案第一笔关联交易事项触及的披露时点确定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故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2019年1月3日。

  2020年4月30日,金花股份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的重大合同。据此,本案揭露日为2020年4月30日。

  根据揭露日之后金花股份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应认定本案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经计算,本案基准价为4.783元/股。

  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投资者基于对虚假陈述行为的信赖进行该股票交易,应当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由于金花股份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力,原告基于对虚假陈述的信赖而购买金花股份公司股票,其中自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的部分,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股票发生亏损。案涉情形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原告因买卖股票遭受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一、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2019年1月3日、揭露日为2020年4月30日、基准日为2020年6月30日,基准价应为4.783元/股。

  三、关于金花股份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问题。法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对原半岛·BOB官方网站告的损失金额进行核定,并出具了《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并采纳该意见。

  从法院判决书来看,法院对本所律师主张的三日一价(也就是我们惯常所说的索赔区间)予以确认,判定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与金花股份公司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金花股份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违规信息披露行为承担责任。

  截至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东方网络、亚太药业、宁波东力、中信国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香溢融通、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等上百家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