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本案中,职工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是单位作为工作安排的,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所致。
王女士受单位指派前往外地参加会议,会休期间去卫生间时不慎滑倒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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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女士由于工作需要到外地开会,属于因工外出。参加会议期间,前往卫生间是工作期间必要的生理需求,在卫生间滑倒属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上周五下班后,李先生骑电动车从公司回家。因下雨路滑,途中李先生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确认李先生腿部骨折。李先生之前听人说过,上下班途中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于是向公司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但公司说,李先生这种情况不能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并且伤害事件发生在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和合理的上下班时间段内
本案中,李先生因雨天路滑摔倒受伤,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但并非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