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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提至战略层面!中基协发布公募投教指引英文版 大力鼓励基地建设发布日期:2024-08-28 浏览次数:

  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今日,该《指引》正式发布英文版本。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是中基协首次进行英文翻译的自律规则,这体现出基金行业主动与国际制度接轨的积极态度。据悉,ESG、养老、投资者(financial literacy)和金融科技都是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指引》的相关规则也参考了OECD和IOSCO的指导原则,并结合中国当前的行业发展状况,提出了符合中国特色的解决方案。

  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国际化,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开展业务。翻译自律规则,不仅有助于这些外资市场参与者更深入地理解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也有助于他们进行更高质量的投资者,更好地助力我国财富管理市场发展和客户群体培育。

  据悉,为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公开募集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升国民金融素养,构建保护公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生态,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指引》。

  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证监发〔2022〕41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全面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科学搭建投教工作评估体系,加快形成体系明确、奖励先进、争相发力的公募基金行业投教工作新局面。

  根据《意见》要求,中基协立足行业实际,制定了《指引》,为行业科学开展和评价投教工作提供借鉴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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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教者方面,投资者教育应覆盖投资者投资全流程,通过帮助投资者增强投资认知,健全投资理念,提高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纠正投资者行为偏差,提升国民金融素养。

  施教者方面,投资者教育应融入基金行业机构企业文化,上升至公司战略层面,贯穿投资者服务、陪伴始终,切实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渠道宣传方面,基金行业机构应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搭建投教宣传多媒体矩阵,开展投教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三进”活动。

  据悉,前期协会通过行业座谈等方式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征询了多轮意见,经修改完善,《指引》内容日臻成熟。

  具体来看,《指引》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内容、形式、资源保障及协会的自律管理等。

  《指引》明确,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向投资者开展宣传基金政策法规、普及基金知识、揭示投资风险、说明投资者权利义务、传导理性投资理念、引导投资者依等活动”。

  考虑到当前公募基金行业机构是开展基金投资者教育的主力军,因此《指引》适用主体界定在业务中直接面向投资者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等两类机构。

  在明确定义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指引》的第二部分内容明确了投资者教育的目标、原则、内容和渠道。

  《指引》结合了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实践特点,规定了投教的三个目标、六大原则以及七大领域。

  三个目标:《指引》规定了投教的三个目标是提升投资者投资认知、技能和理念等三种能力。

  六大原则:结合当前投教工作面临问题,《指引》提出投教应坚持规范性、有效性、中立性、普惠性、针对性和长期性等六大原则。

  七大领域:《指引》引导基金行业机构结合自身特点,科学布局投教工作,开展覆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交易流程、持有基金、投资者权利和义务、投资行为偏差、防诈骗等七大领域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此外,《指引》还要求基金行业机构积极创新,通过自主运营或非自主运营的渠道及平台,搭建投教宣传多媒体矩阵。

  《指引》的第三大部分内容,主要引导行业将投资者教育融入企业文化和各项业务。

  投资者教育作为基金行业践行社会责任、落实行业文化建设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工作,《指引》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教育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并与公司战略保持一致,合规、合理、有机融入风险提示、适当性管理、投资者陪伴、投诉处理等环节中,在为投资者提供服务过程中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投教质效。

  具体来看,《指引》第九条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将投资者教育纳入企业战略和文化建设,合规、合理、有机融入各项业务当中,增强投资者教育和服务的持续性。

  投诉处理方面,《指引》第十三条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APP、经营场所的投资者专区、公告栏等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公示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必要时应当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开展专项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指引》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从制度、组织、人员、流程、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管理,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相应部门及人员管理、监督投资者教育工作。

  《指引》第十四条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从制度、组织、人员、流程、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条还要求保障投资者教育经费开支,将其独立于基金销售或营销费用列支,根据实际发生额合理确认基准期投资者教育经费,且每年度投资者教育经费增长幅度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公司利润增长幅度。

  《指引》第十五条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建设和培养投资者教育讲师队伍,并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应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督促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二) 定期开展投资者画像调查、研究投资者教育工作需求及存在问题并据此自主或联合开展投教活动;

  (三) 组织编纂公司投资者教育材料,并推动相关部门策划、组织及实施投资者教育活动;

  (四) 牵头组建本公司投资者教育讲师队伍,牵头并推动相关部门设计、制作投资者教育宣传产品;

  (六) 结合投资者的覆盖度、接受度和满意度等维度组织开展本公司投资者教育自评估工作,督促检查相关业务部门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开展情况等。

  此外,为强化投教资源保障,《指引》还对投教专区、投教基地的建设提出了相关要求。《指引》第十八条指出,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自建或共建实体或互联网投教专区。鼓励达到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投教专区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投教基地。

  《指引》的第五大部分内容主要关于建立基金行业投教资源共享机制和评估体系。

  《指引》明确,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积极创新,充分发挥自主运营或非自主运营的第三方渠道及平台作用,线上或线下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指引》还鼓励各机构进行投教作品共享。《指引》第八条指出,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积极向行业机构共享制作的投教产品,利用多重渠道传播行业其他机构制作的优秀投教产品。

  《指引》还明确,中基协将定期对投教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评价、创新业务试点等工作的参考指标。

  《指引》第十九条明确,协会定期组织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建立投资者教育内容共享平台和投资者教育产品征集机制,完善基金行业投资者教育资源库,通过协会投教基地等渠道展示优秀产品和典型案例。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评价、创新业务试点等工作的参考指标。

  《指引》第二十条还明确,协会将不定期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