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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YY 虽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或补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兼顾自己利益(管理目的不达)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1.构成侵权。YY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不构成侵权。YY 虽造成 CC 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失,但 YY 主观上并无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YY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导致CC受有损失,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应负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
1.所有权变动:就YY所有的房屋,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买卖((赠与)合同,并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了登记,CC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1)就YY所有的房屋,双方虽然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但并未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手续,CC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2)就YY所有的房屋,双方虽然办理登记手续,但因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CC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3)就YY所有的房屋,双方虽然办理登记手续,但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是设立担保,不包含转让所有权的意思,故CC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1.物权变动:就YY所有的某动产,双方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并按照《民法典》规定完成交付(或观念交付),CC取得所有权。
(1)就YY所有的某动产,双方虽然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但并未按照《民法典》规定完成交付,CC未取得所有权,YY依然是所有权人
(2)就YY所有的某动产,虽完成交付,但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CC不能取得所有权。
(3)就YY所有的某动产,双方虽然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并完成交付,但因双方约定YY保留所有权,故CC未取得所有权。
1.物权变动:就YY所有的某机动车,双方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并按照《民法典》规定通过实际转移占有(或观念交付)方式完成交付,CC取得所有权,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未变动:就YY所有的某机动车,双方虽然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但因未按照《民法典》规定完成交付,CC未取得所有权,YY依然是所有权人。
1.构成善意取得:YY无权处分其占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动产(或房屋),善意的受让人CC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且按照《民法典》规定完成交付(或办理登记),CC依法善意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CC返还该财产
(1)无权处分遗失物。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即使善意的受让人CC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并完成交付,CC无法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人有权请求CC返还该动产
1.物权变动:就YY所有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居住权合同,并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CC依法取得居住权。
2.物权未变动:就YY所有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居住权合同,但未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登记,CC依法不能取得居住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村集体所有的A地块,YY和村集体签订了有效的承包合同,YY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并非生效要件。
2.土地经营权:YY和CC签订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且期限为五年以上,CC依法自流转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P21)
YY和CC签订有效的地役权合同,CC依法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抵押权设立:就YY所有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有效的抵押合同,并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CC取得房屋抵押权。
2.抵押权未设立:就YY所有的房屋,双方虽签订了有效的抵押合同,但并未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房屋抵押权未设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就YY所有的某动产,双方签订了有效的抵押合同,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质权设立:就YY所有的某动产,因双方签订有效的质押合同,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完成了交付,CC取得该动产质权。
2.质权未设立(占有改定):就YY所有的动产,双方虽订立有效质押合同但双方约定的占有改定不符合《民法典》规定,CC无法取得动产质权。
1.质权设立:就YY享有的可以依法质押的某权利,因双方签订有效的质押合同,并按《民法典》规定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登记),CC取得该权利质权。
2,质权未设立,就YY享有的可以依法质押的某权利,虽双方签订有效的质押合同,但未按《民法典》规定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登记),CC不能取得该权利质权
1.留置权设立:根据《民法典》规定,YY合法占有债务人C 所有的动产且该动产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YY依法取得该动产留置权。
(1)商事留置:根据《民法典》规定,YY:公司合法占有债务人CC公司的动产,虽该占有与债权并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因商事留置无须此要件,YY公司依法取得留置权。
(2)留置权未设立:根据《民法典》规定,YY虽合法占有债务人CC的动产但因该占有与债权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YY无法取得该动产留置权。
YY不提供借款(拒绝交付定金)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提供借款时(交付定金时)成立YY未向CC提供借款(拒绝交付定金),因合同尚未成立,不构成违约
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免除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免除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该条款性质上是格式条款,因不合理地免除或限制提供者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YY虽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甲、乙之间成立的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恩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情形,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1.基于合同的相对性,CC并非合同的债务人,YY无权请求CC履行;或者YY 并非合同的债权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YY无权向债务人CC请求履行
2.基于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当事人虽存在有效的合同,但因债权人YY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债务人CC有权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互负义务,且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一方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相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双方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互负义务,且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 CC未按照约定履行的,后履行一方YY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双方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互负义务,且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YY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CC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先履行一方YY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双方虽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但因标的物已经由第三人 CC 善意取得(因意外毁损灭失),法律上(事实上) 不能继续履行,YY 无权请求继续履行。
1.有权解除:双方虽订立有效的合同,但因CC的违约行为导致YY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YY有权解除合同。
2.无权解除:双方订立有效的合同后,CC并无违约行为(CC的违约行为不属于根本违约),故YY无权解除合同
1.被侵权人C 因产品有缺陷造成损害,可以请求生产者甲公司赔偿,也可以请求销售者乙公司赔偿。
2.被侵权人CC因药品有缺陷造成损害,可以请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甲公司赔偿,也可以请求医疗机构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甲公司追偿
1.某工作人员甲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即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甲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丙公司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构成侵权。YY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不构成侵权。YY虽造成CC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失,但YY主观上并无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XX权,指为了XX目的,XX主体依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对XX客体享有XX内容的权利
XX权,指XX主体依法对XX利益享有的支配或维护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民法制度的概念,常依次描述三个重要信息,即在XX前提下因XX原因,而产生什么后果
民事权利的特征常需要从两个层次展开,一是体系定位(性质),二是要素定位,包括主体、客体、内容、变动、保护等。部分权利还包括其他特征,例如目的、期限等。
用益物权的特征同样从体系定位和要素定位角度展开。体系定位描述性质,要素定位从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展开。此外,部分用益物权还从目的、期限、独立性等角度体现特殊性。
具体担保物权的特征,同样从体系定位和要素定位角度展开。体系定位描述性质,而要素定位从客体、内容和变动三个角度展开,主体和保护方面并无特别特点。此外,担保物权的通用特征,也可以作为作答内容。
具体人格权的特征基于“基本点”为线索展开,涉及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四个方面。其中,内容主要体现为支配权、绝对权,变动则主要强调人身专属性。
典型合同的特征需分两个层次展开:一是要素定位,涉及主体、标的(物)、内容三个方面:二是性质定位,检索“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的定性
民法领域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要坚持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统一。实质要件包括主体、意思表示和内容三个方面。形式要件包括法定和约定的形式。
民法领域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要坚持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客观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主观要件指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仅包括客观要件。数人侵权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主体复数的要件
鉴于民法以尊重当事人自愿为核心价值,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权利的成立要件,常常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方面。
特殊情形下适用的民法重要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从适用前提起因条件、后果要求三个层次展开
民法中绝对权的内容,常常需要分两个层次展开:一是对客体享有的权能,常表现为支配、维护权能。二是对权利本身享有的一定处分权能,如放弃、转让等。
具体人格权的主要内容展开时,均涉及“维护”和“支配”两项通用内容。物质性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维护”和“支配”两方面内容。标表型人格权 (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的主要内容,在“维护”和“支配”两个通用内容基础上增加“取得”人格标志的内容尊严型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的主要内容,在“维护”和“支配”两个通用内容基础上增加“保有”人格尊严的内容。
典型合同的效力,主要涉及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在描述合同当事人义务时,要结合表达逻辑关键词重点记忆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方义务通过对价关系推导,此部分内容即无须再死记硬背
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是因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所致,故其情形常结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中的“主体、意思表示、内容”三个层次展开
民事权利的比较,可以从体系和要素两个层次展开,包括性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
“基本原则类”论述题的答题思路,基本是按照“基本含义-具体体现-适用限制/相互关系”三个方面展开。
引入论题模板:XX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含义模板:XX原则指的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该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XX原则,应当XXX。XX原则具有......地位
一是纵向时间线索,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的思路贯穿民事活动始终;二是横向主体线索,按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民事主体”的思路体现普遍指导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中,要描述各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自愿原则是核心,平等原则是其点础,公平原则是重要补充,诚信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均是对自感原则的限制。
引入论题模板:XX原则是XX编基本原则之一,其效力贯穿于民法典XX编始终,对立法、行为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含义模板:XX原则指的是.....《民法典》XX编明确规定了该基本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分则编基本原则适用并非绝对,须受到相应限制,须通过例外制度阐述该原则的限制。
“具体制度类”论述题的答题思路,基本是按照“基本含义一构成要件/适用情形一法律后果”三个方面展开。另外,论述题还需要适当拓展,可通过该制度的立法现状、制度功能、争议问题等角度来体现对该制度的深入理解。
XX,指在XX前提下,因XX原因,而产生XX后果的制度。《民法典》明文规定了该制度,以发挥XX 功能
构成要件或适用情形是简答题考点,需要结合具体题目展开。构成要件可结合概念关键词从“前提一起因一后果”三个层次展开:适用情形可结合事件推进线索展开
规范体系类论述题考查规范或制度体系,作答时最好采取“总一分一总”的结构展开。
(三)总:总结。数项制度相互配合、分进合击,共同完成规范目的此外,考生还须在简答题基础上作适当论述拓展,包括该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完善、相关制度联系、司法适用限制等。如果民法典立法中对该制度进行调整完善的,可以通过立法前沿体现考生学术功底。BOB·体育综合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