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分类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批)发布日期:2024-08-08 浏览次数: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今年以来,重庆市市场监管系统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攥指成拳,查办了一批有震慑力、辨识度的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8月18日,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孙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依法对该市场主体登记作出撤销处理,并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司)法务涂某持相关资料向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司)为假冒国有企业,要求撤销该企业登记。经查,“国电司”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孙某于2022年10月12日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国电司”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信息中载明投资人信息为“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6日,孙某向渝北区市场监管局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国电司”营业执照,孙某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提交的注册登记资料中“中电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股东签名盖章处加盖有“中电司”鲜章。经举报人提交的鉴定报告和西南政法大学出具的鉴定报告,均认定上述材料所盖印章与“中电司”印章不一致,且登记资料中营业执照复印件与“中电司”营业执照不一致。孙某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3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酉阳县某茶叶店经营掺假牛肉干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5万元,并处罚款14.49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阿 里 巴 巴淘货源网购平台重庆川将军食品有限公司与西藏香卤坊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风干猪腿肉和风干猪肉后,以牛肉干的名义10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6月30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1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厂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压力容器无使用资料及检验报告,安全阀、压力表未经定期校验,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2023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执行监察指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压力容器仍在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开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8月9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开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药品和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4316元,并处罚款35.69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药品“TKTX”麻膏、“黄麻膏”“注射用玻璃酸酶”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当事人使用涉案的二类医疗器械水光机和三类医疗器械“MISTI”隆鼻填充物、“NEURAMIS”玻尿酸、“弹弹线光子嫩肤机”“皮秒(激光祛斑)机”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案

  2023年6月13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健康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商品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公司自建网站中介绍化妆品内容中使用“...抑菌解毒、抗菌消炎、祛斑...”等广告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公司自建网站中介绍化妆品内容中将只有9种植物提取物,且含有丁二醇等碳水化合物以及黄原胶等增稠剂的产品宣称为“13味纯中药安全可食无添加”等信息没有任何临床实验和数据来源,存在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商品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在公司网站多个网页的产品介绍中,将专利申请号标为专利号,宣称产品获得专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1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接12315平台消费者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开设的拼 多 多店铺在销售被举报铁锅产品,其中1张产品宣传图片有“为什么选择无涂层铁锅‘咱家的铁锅导热更快无涂层炒菜更香做菜更放心健康补充铁元素健康一日三餐吃出来一锅传三代升级加厚铁板导热均匀,易掌控结实耐用’PK‘市面上的涂层锅表面有化学涂层化学涂层不健康危害健康涂层脱落影响健康寿命短不耐用锅底薄,只能用一两年’”的内容。经查,2023年4月4日,当事人编造并在其网店内发布上述虚假、误导性信息,对其销售的铁锅进行“补充铁元素”的虚假宣传的同时对其竞争对手“市面上的涂层锅”进行“表面有化学涂层化学涂层不健康危害健康涂层脱落影响健康寿命短不耐用锅底薄,只能用一两年”的商业诋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8月7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47万元,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部现场摆放待售的18辆待售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共计4个型号均为一体式鞍座,车辆后轮上方无衣架部位,但相应产品合格证参数所示简图显示电动自行车设置有独立的鞍座及衣架,鞍座与衣架不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即当事人现场销售的上述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与其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提供了上述4个型号电动自行车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和进销存票据,上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中所示受检产品照片与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上标示的产品合格证参数所示简图相符,仍然与当事人现场销售4个型号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实物不一致。2023年6月6日,当事人向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提交了生产厂家关于涉案型号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召回通知》、重庆建高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运输委托单及《湖北新日电动车销售退货单》,当事人已将涉案的18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退回生产厂家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8月7日,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化肥有限公司假冒专利销售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12.5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江津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重庆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销售75袋诺维尔牌复合肥料诺维尔四安(净含量:25kg,外包装标注专利号:4.5),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该专利号进行检索查询,发现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已于2019年3月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属无效专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1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市某陵园有限公司在销售地墓中,不执行政府定价,部分地墓价格高于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6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8月起,以0.21万元到6.78万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墓位,地墓销售价格没有全部执行政府定价标准,部分地墓销售价格高于定价标准。为规避政府定价标准,当事人将超标准销售墓位的墓位费分为墓位费、墓碑及装修费、绿化费三部分进行收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案

  2023年9月5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未清退的多付价款23.86万元,并处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开展殡葬服务时,收取的冰柜费、冰柜消毒、下车抬尸、电子显示屏费、机麻费已包含在治丧大厅租用费中,当事人重复收取冰棺费6元/小时、冰柜消毒和下车抬尸160元/场-240元/场不等、电子显示屏费30元/场-60元/场不等、机麻费40元/桌。守灵治丧厅中的永宁厅(念佛厅),核定租用费为700元/天,当事人擅自提高至1000元/天,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进行收取;灵堂专人服务费属于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应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是否购买此服务。当事人对每一个租用守灵治丧厅的顾客收取了灵堂专人服务费100元/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川区某美容服务部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9月20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川区某美容服务部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违约责任,限制消费者合同解除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0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永川区某美容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与消费者签订的《祛痘协议》中有“甲方不保证效果,余款不退”、“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剩余治疗费用不予返还”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1日,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不明确约定提车时间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与客户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为标准化模版,所有售车合同中均载明有“预计通知提车时间”及“本协议所载明的为预计通知提车时间,具体通知提车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不明确约定提车时间的行为违反了原《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原《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东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案

  2023年7月28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东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7万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所签合同中有一笔“代办服务费”,金额1300元,其合同整套资料归档中有一份《温馨提示》中规定,“对于选择东风日产零售金融贷款购车的客户,必须由我公司统一为你办理新车上户、车辆抵押等相关手续。客户在按揭期间内不能进行车辆过户、转卖、调档等手续。直至按东风日产零售金融的贷款购车相关要求还清贷款后,待领取到机动车登记证书才能进行车辆过户、转卖、调档等相关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消费者搭配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违反了《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九龙坡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1日,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云阳县某金银首饰店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庆祝店铺10周年,于2023年7月30日发放了“10周年庆黄金免费换新”的活动宣传单,主要内容概括为:周六福全民抽金条,10周年庆黄金免费换新,活动领取时间:7月30-8月5日,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周六福所有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云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4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多种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半岛·BOB官方网站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宣传展示“车险全城最低价保养0费用”,却无法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佐证依据以及未对相关前提必要条件做全面描述,且在开展经营活动中以店堂告示方式作出含有“最终解释权归重庆俊源奇瑞4S店”字样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