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案例分析:社会保障事关亿万国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
社会保障事关亿万国民的切身利益,也是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制度安排。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探索前进,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事业需要专业的社会保障机构与职业化的专门人才,各级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经办机构、科研院所以及营利性单位对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
问:甲下岗后开始从事搓澡职业,于2007年5月到一家洗浴中心从事搓澡工作,该洗浴中心收取了100元人民币押金,双方约定的实行提成工资,即甲按收入的50%提取工资。一天,甲在为一顾客搓澡时,滑倒在地,造成右腿骨折。该洗浴中心的老板拒绝对甲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其与甲是实行提成工资,双方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场地租赁关系。甲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洗浴中心对甲给予劳动保险待遇。
评析:甲是否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关键是明确洗浴中心与甲之间的关系,其次是正确认识按劳动收入比例支付劳动报酬的本质。
首先,甲在洗浴中心从事的搓澡工作,是洗浴中心开办的服务项目,决定了甲是在为完成洗浴中心的工作,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双方约定的提成工资制,仅是一种劳动报酬分配形式,也就是说,甲搓澡所创造的收入首先是洗浴中心的收入,这种收入的所有权属于洗浴中心所有。然后洗浴中心按照约定向甲支付工资,洗浴中心从甲创造的价值中获得了剩余价值。
基于对甲与洗浴中心之间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确认,认定提成工资制只是一种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不能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由于甲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完成洗浴中心的搓澡任务而受伤,洗浴中心应当对甲承担劳动保险义务。
2、2004年9月12日,我国位于大城市的某国有企业职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导致工伤事故,失去了3只手指,企业以张某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为由,只给予少量的一次性赔偿。张某听说他所受的伤害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于是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咨询,经工作人员查询,该企业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张某不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
分析:张某的公司未办理工伤保险,而工伤保险属强制保险,公司未办理,就应对张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公司是不可以以张某是主要责任者只给予少量赔偿.工伤只存在是否认定的问题,而没有责任之分,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的.国家要求强制保险就是为了此.
案例:张某系某公司职工,上班时无证驾驶一摩托车,在离单位不远处,遇到王某驾驶的轿车,该轿车超越张某时将其刮倒,造成伤残。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因无证驾车,违反《治bob半岛在线登录安管理处罚条例》,被罚款100元。问张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答:能否认定为工伤,首先看是否在工作期间受伤并与工作有关联或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其次看张某受伤是与谁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导致的伤害结果是因张某自身无证驾驶还是王某违章超速驾驶导致。本案中张某受伤系王某违章驾驶造成的,且公安交通部门已认定王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证驾驶虽违反治安管理,但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与其受到伤害也无必然因果关系。所以,张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所以张某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抚慰。受害者在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后,因其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和伤害,还需精神抚慰,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金。我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均规定工伤职工除依照工伤保险法规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外,仍有权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条规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伤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工伤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伤害,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5、案例:姜某在五一放假期间被单位通知加班,在下班回来的路上被一出租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姜某的亲属能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
答:工伤保险赔偿是劳动者在因公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赔偿以及对因公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故意和过失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两种方式不可兼得,即法律无禁止。从审判实践中看,也不乏兼得情形。相关司法解释对受害人可以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的。本案中,姜某的亲属已诉诸法律,民事赔偿已获得,工伤赔偿也应当同时获得。
案例:沈阳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在办理公务途中突发心脏病,被迅速送往当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
分析:《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第八条八款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或突发性疾病未能及时救治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因工伤亡。本例中,工程师郭某是为单位利益因公出差到异地期间,为单位办理公务途中因突发性疾病不治死亡,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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