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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丨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发布日期:2024-08-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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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在某公司做包装、装卸工作,2021年6月29日在车间装车时,左手杵伤,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经过某区仲裁委员会、某区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期间共历时7个月21天。2022年7月6日李某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已超过工伤认定申请一年期限?

  未超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李某可以在受伤之日2021年6月29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同时,该条第二款中规定,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而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所以,李某历时7个月21天确认劳动关系的期限不计算在一年申请期限内,其申请工伤认定未超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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