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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报告】中国足球协会依法取得独占经营全国性足球赛事的垄断地位独家授权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发布日期:2024-06-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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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报告在对判决书或新闻资讯进行选摘编辑时,有可能存在错讹或误解,所有文责由编辑部承担。

  中国足球协会依法取得独占经营全国性足球赛事的垄断地位,独家授权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 由于赛事商业权利属于一种民事权利,也是一种独占性、排他性权利,其原始权利人可以选择由本人自己行使、授权他人行使、与他人合作行使。中国足球协会独家授权中超公司行使足球赛事商业权利,中超公司又部分转授权映脉公司独家行使其中赛事图片经营权,均是中国足球协会和中超公司行使民事权利。

  2. “中国足球协会依法取得独占经营全国性足球赛事的垄断地位,广大赛事图片用户原本只能与中国足球协会交易该赛事图片,这种对交易的供方的唯一性限定是基于体育法的规定,具有法律依据而不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问题,故不落入反垄断法第十七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与范围中。中国足球协会决定自己不亲力亲为具体经营赛事,而独家授权给中超公司对外经营,由此广大赛事图片用户只能直接与中超公司交易,这与用户原本只能与中国足球协会交易没有本质区别。同理,中超公司将中超联赛图片经营权独家授予映脉公司经营,其效果同前述授权效果,相比原始经营权人中国足球协会亲自经营,也不对外(对消费者或者用户)额外产生反竞争效果。”“总之,中超公司授权映脉公司独家经营2017年至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资源,在程序上体现了竞争;该经营权独家授予是竞争的应然结果,且有其合理理由,不具有反竞争效果。”上述生效判决认定映迈公司取得中超联赛图片独家经营权具有合法性,该排他性的权利并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本案而言,映脉公司作为商业图片机构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公平竞争,且以支付高额的合作费用并提供高品质赛事图片为对价取得了中超联赛的官方图片机构商业称号和独家排他性商业拍摄权益,该权益的取得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且具有排他性,由此产生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映脉公司为东方IC网站的运营商,是国内行业领先的视觉内容服务提供商,并于2016年底成为2017-2019年度中超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是国内商业图片机构首次以付费方式取得中超联赛的官方图片机构冠名权和独家官方拍摄权益。体娱公司是国内专注于体育赛事图片生产、制作、销售和代理的商业图片机构,与映脉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2017年,体娱公司派遣摄影师冒充媒体记者进入该赛季中超联赛赛场中超赛事图片,并在全体育网对图片进行实时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映脉公司据此将其诉至法院,经判决认定体娱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018年中超联赛开赛后,体娱公司仍实施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给映脉公司造成损失。

  中超公司与映迈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映迈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包括:“1.甲方承诺在与乙方合作期间不再与任何国内外其他图片机构进行合作;2.为了保障乙方对合作项目所得的拍摄权益和商业利益,如发现拍摄人员采取挂靠或其他方式名为媒体记者、但实际为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竞争对手视觉中国、Osports全体育等图片内容提供商或机构)提供拍摄服务的,甲方在接到乙方投诉后,应采取措施没收上述人员的媒体拍摄证件,给予现场清理并记入黑名单”。中国足球协会出具的《2018年制证办法》载明,申请注册并领取中超摄影证件的媒体机构及人员所拍摄的中超图片只可用于其新闻报道,不得用于商业使用,以保证映脉公司的商业权益。中超公司出具的《确认书》载明:“合作期间,中超公司不再与国内外其他图片机构进行合作;映脉公司为唯一有权在赛场位置进行图片拍摄的图片机构,其他图片机构无权进入场地拍摄”。《秩序册》载明:中超联赛的合作伙伴依据合同条款享有独家保护和排他性的商务权益,为保障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即映迈公司的商业权益,请申请注册并领取中超摄影证件的媒体机构及其人员严格遵守中国足球协会和中超公司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可以证明,中超公司通过一系列协议、文件授予映脉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包括2018年中超联赛),对联赛图片享有排他性的商业化拍摄和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排除了其他图片机构、媒体记者商业化拍摄和使用权益。

  体娱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超公司和映脉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在中超联赛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体娱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和诉讼合理开支20万元(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其主要理由是:体娱公司专注于体育视觉营销服务,其与映脉公司均为国内体育赛事图片服务商,两者存在竞争关系。中超公司经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作为唯一一家企业,有权对中超联赛冠名权、赛场广告权、形象设计、信息资源、品牌资源等无形资产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权利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开发和推广,其在与中超联赛相关的市场上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2017年2月,中超公司、映脉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授予映脉公司“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称号,映脉公司据此在与中超联赛图片相关的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8年2月,中国足球协会在其官网发布通知,要求持有中超联赛摄影证件的媒体机构及其人员所拍摄的中超联赛图片只能用于本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得用于商业使用;次月,映脉公司发布申明,要求持有中超联赛媒体摄影证件的摄影师禁止向除映脉公司经营的图库东方IC以外的商业图库输送中超联赛图片。中超公司、映脉公司滥用其在中超联赛图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垄断了中超联赛图片的销售权,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映脉公司进行交易,排除了中超联赛图片市场的竞争,损害了体娱公司及其他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了体娱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79号民事判决认定:“由于赛事商业权利属于一种民事权利,也是一种独占性、排他性权利,其原始权利人可以选择由本人自己行使、授权他人行使、与他人合作行使。中国足球协会独家授权中超公司行使足球赛事商业权利,中超公司又部分转授权映脉公司独家行使其中赛事图片经营权,均是中国足球协会和中超公司行使民事权利。”“映脉公司获得2017年至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独家经营权,系其经过竞争并以高额合作费并承诺提供高品质赛事图片为代价所获得的,其根据合作协议要求中国足球协会、中超公司出面保障和维护其独家经营中超联赛图片的秩序,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于2018年2月2日发出《关于2018年全国足球记者注册、制证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声明:为保障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映脉公司的商业利益而限定其他媒体及其人员‘所拍摄的中超联赛图片只可用于本媒体的新闻报道,不得商业使用’。该声明是中国足球协会以其本身独家排他性经营全国性足球赛事的民事权利为基础正当行使权利的表现,并未超出其排他性权利的范围,不属于其行使足球赛事管理职能,不涉及行政垄断问题。”“中国足球协会依法取得独占经营全国性足球赛事的垄断地位,广大赛事图片用户原本只能与中国足球协会交易该赛事图片,这种对交易的BOB·体育综合APP下载供方的唯一性限定是基于体育法的规定,具有法律依据而不存在没有正当理由的问题,故不落入反垄断法第十七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与范围中。中国足球协会决定自己不亲力亲为具体经营赛事,而独家授权给中超公司对外经营,由此广大赛事图片用户只能直接与中超公司交易,这与用户原本只能与中国足球协会交易没有本质区别。同理,中超公司将中超联赛图片经营权独家授予映脉公司经营,其效果同前述授权效果,相比原始经营权人中国足球协会亲自经营,也不对外(对消费者或者用户)额外产生反竞争效果。”“总之,中超公司授权映脉公司独家经营2017年至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资源,在程序上体现了竞争;该经营权独家授予是竞争的应然结果,且有其合理理由,不具有反竞争效果。”上述生效判决认定映迈公司取得中超联赛图片独家经营权具有合法性,该排他性的权利并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就本案而言,映脉公司作为商业图片机构通过招投标形式进行公平竞争,且以支付高额的合作费用并提供高品质赛事图片为对价取得了中超联赛的官方图片机构商业称号和独家排他性商业拍摄权益,该权益的取得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且具有排他性,由此产生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体娱公司从事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派遣其公司摄影师或其他非员工摄影师进入2018年中超联赛赛场拍摄中超图片;将通过上述行为获得的中超图片在全体育网中展示、提供下载和销售。

  根据映脉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夏鲁明任职于体娱公司担任摄影工作,其于2018年4月1日、5月6日、5月13日将当天进行的中超联赛图片发布于微信朋友圈以及微博,微信朋友圈所涉中超图片载有全体育传媒以及夏鲁明署名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夏鲁明所拍摄的上述图片应认定为系基于其职务行为而产生。虽然体娱公司在二审程序中提交了消费凭证、乘车人为夏鲁明的火车票等证据以证明夏鲁明并未进场拍摄,但上述证据显示的时间与夏鲁明所发布的中超联赛图片时间存在差异,不足以推翻中超联赛图片系夏鲁明拍摄的结论。蔡建中以“全体育”的名义签到进入2018年中超联赛现场并着拍摄背心实施拍摄行为,蔡建中亦认可与体娱公司存在合作和供图关系。而且,结合体娱公司对外公示的年报中载明的“通过自有摄影师或签约摄影师和国内外合作伙伴对体育赛事或活动进行现场拍摄,由摄影师和国内外合作伙伴通过公司的即拍即传技术将图片上传至公司官网并获得图片版权,经过技术人员对图片的重新编辑制作处理后,提供给不同客户群体下载、应用和商业开发从而实现销售收入”,以及体娱公司官网设置的“中超联赛”专栏中显示的在中超联赛图片,体娱公司与摄影师签署的中超联赛图片代理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体娱公司与包括夏鲁明在内的供图摄影师存在拍摄、上传、销售中超联赛图片的意思联络,双方具有派遣或委托合作关系。

  因此,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体娱公司存在以派遣其公司摄影师或与其他摄影师合作的方式,进入2018年中超赛场拍摄赛事图片,并将上述图片置于全体育网中展示、提供下载和对外销售的行为。

  本案中,因体娱公司及映脉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映脉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体娱公司因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润的情况,原审判决综合考虑映脉公司支付的对价、体娱公司在全体育网中专门设置了“中超联赛”栏目对中超图片进行展示、体娱公司收取摄影师销售图片收入50%作为佣金、体育赛事图片市场的秩序导向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特别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京73民终1122号生效判决已经认定,体娱公司曾与中超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取得了2012-2016年期间“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官方图片社”称号独家使用权等权利。此后,映脉公司与中超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成为2017-2019赛季期间唯一有权在赛场位置进行图片拍摄的图片机构,独家享有并在商业活动使用“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官方图片合作机构”称号。上述事实表明:1.体娱公司知晓使用“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官方图片社”“中超联赛官方图片社”等相关称号需经中超公司授权及支付对价,且该授权有期限。2.在体娱公司所获授权终止后,映脉公司合法取得了相关权利。但是,在本案中,体娱公司在明知其独家使用权已归属其他合法权利人,且在已有在先(2017)京0108民初14964号民事判决的情形下,仍持续侵权,明显具有主观恶意。因此,原审判决综合考量以上因素,且体娱公司亦不能证明涉案图片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判令体娱公司赔偿200万元并无不当。

  再审法院已经认定,映脉公司经过竞争以高额合作费并承诺提供高品质赛事图片为代价获得2017年至2019年中超联赛图片独家经营权,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映迈公司系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且明确主张体娱公司实施的不正当行为包括:1.体娱公司派遣其公司摄影师或其他非员工摄影师进入2018年中超联赛赛场拍摄中超图片;2.体娱公司将通过上述行为获得的中超图片在全体育网中展示、提供下载和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映迈公司的合法权益。映脉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主张体娱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原审法院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综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再审法院不予支持,其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1、本报告基于研究价值和参考意义而选择编辑了部分案例,但这并不代表本报告赞同法院的观点及其判决结果;

  2、本报告在对判决书或新闻资讯进行选摘编辑时,有可能存在错讹或误解,所有文责由编辑部承担。